赵某于2020年10月入职北京某运输公司,负责本市西城区百万庄片区的大件家电上门配送工作。入职后,赵某接受运输公司的派单任务,双方约定10元一单,按件计薪,当日结算,之后调整到三五天或一周时间不定期结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增加收入,自2020年11月起,赵某使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进行送货,一单收入增加至11元。2021年5月5日,赵某在完成一单家电送货任务后,突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定死亡原因是猝死。
赵某原本是家里的经济支柱,妻子马某退休在家,孩子为在读大学生,他的离世让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陷入了困境。事发后赵某的妻子马某与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运输公司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工伤的认定,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奈之下,马某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赵某与北京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2021年8月16日,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4月20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在劳动仲裁、一审诉讼期间,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马某提供法律援助。
2022年5月18日,马某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就其与北京某运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阶段代理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核,马某能够如实证明经济困难状况,且该案系因认定工伤赔偿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保证案件效果,尊重受援人意愿,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受理、当日审批、优先指派,由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的丁赛律师继续承办该案。
丁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开展工作,经了解得知,运输公司上诉理由是,认为赵某是使用自己的车辆从事快递业务,双方并没有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工资也属于不定期支付工资,赵某每日到公司取件、交件、结算,是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并非是公司对赵某进行的用工管理,未形成从属关系,应属于劳务关系。为此,丁律师深入剖析证据材料,归纳争议焦点,赵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若认定劳动关系,则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属于劳务关系,则公司只需要支付一定的补偿。丁律师从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入手,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逐一梳理,并与受援人多次沟通核实情况,补充证据材料,为二审庭审做足充分的庭前工作。
丁律师认为,本案之所以发生系因企业用工不规范导致,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仅就工作事宜进行了口头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问题没有约定。工亡事件发生后,用工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劳动法》等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为此,丁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一是运输公司与赵某之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二是赵某在工作中接受运输公司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三是赵某接受运输公司的派单完成配送工作,接受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成果是运输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22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丁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确认了赵某与北京某运输公司的劳动关系。
案件结束后,丁律师指导受援人马某另行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赔偿费用,目前,已获仲裁委支持。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用工方不予配合认定工亡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这类案件大多因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界限不清晰或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不尽明确引发。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上,从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出发,积极调查取证,深入论证分析,据理力争,最终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受援人后续请求工伤赔偿奠定法律基础。案件自发生到获得最终胜诉,历经一年半的时间,市区两级法援中心接力援助,面对用人单位的拖延拒赔,援助律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支持,全力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令人满意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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