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5°c 2024-07-31
导读:办案过程中,承办人查阅受援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发现程某在某木业公司工作3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薪平均达到5320余元,而非其本人承诺的月薪1800元,遂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8条的规定,立刻向法援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案情简介】

程某称自2018年11月开始到某木业公司上班,2022年4月,公司负责人陈某突然口头通知程某不要再去上班了,故程某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受理援助申请后,法援中心审查如下:

一、审查所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援助范围,本案系劳动纠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五)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规定的援助事项范围。

二、审查本案是否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25、28、32、42条的规定,程某不属于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范围。

三、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程某根据《法律援助法》41条的规定填写了《经济困难情况说明表》,承诺其月收入为1800元/月。根据《法律援助法》34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宣城市作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在2021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放宽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至“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而2022年5月旌德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40元/月,故经济困难标准为月收入不高于2010元,因此程某承诺的收入水平符合法援经济困难标准。

四、核查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县法援中心通过电话联系程某户籍所在地法律援助联络员,联络员表示不清楚程某具体收入数额,但确认其家庭经济情况比较普通。

综上,县法援中心审查后决定予以程某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为其代理,承办人制作了谈话笔录,程某表示过几天提交工资银行流水。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办案过程中,承办人查阅受援人提交的《银行流水》,发现程某在某木业公司工作3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薪平均达到5320余元,而非其本人承诺的月薪1800元,遂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8条的规定,立刻向法援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县法援中心就此向程某核实情况,在释明《法律援助法》41条规定的申请人负有的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的义务后,程某陈述了其本人、其妻月薪合计约7000余元,其子已成年,在外务工的事实。县法援中心详细询问并排除了程某家中有因病或其他原因产生重大支出的特殊情况后,认为受援人隐瞒了实际经济状况,其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告知异议、复议或诉讼等救济渠道、时限、程序后,做出终止援助决定并送达程某。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第41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人以欺骗获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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