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2018年12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吵架,丈夫李某经常无故殴打张某。2021年2月、3月,李某分别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对张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右眼挫伤、右侧颧弓及眼眶下壁骨折、双手、头部、颈部、腰部、膝盖等多处受伤,张某先后到吉林省龙井市医院、龙井市中医院、延边医院就诊治疗。张某被李某殴打后两次报警,伤势经公安机关委托进行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3月,张某报警后搬到亲属家中居住。当晚,李某到张某住处砸门并对张某及其亲属进行谩骂、语言威胁,导致张某及亲属不能正常生活。翌日早上,张某在父母及亲属陪同下,来到吉林省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李某停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生活骚扰,并结束与李某的婚姻关系。龙井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决定给予张某法律援助,并指派隋芙红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待张某时发现其头部、面部、颈部、双手等多处皮肤淤青红肿伤痕累累,张某及家人的情绪也非常激动,张某哭诉着自己的经历和遭遇,“帮帮我吧,我跟他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帮我赶快跟他离婚,别让他再打我了,我现在不敢单独外出上班,我害怕他随时都会出现对我拳脚相加。”同样作为女性的承办律师对张某的遭遇深感同情,一边对她进行心理疏导、耐心安慰,一边仔细倾听、记录事发经过和关键细节。张某主张李某停止骚扰并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结束与李某婚姻关系,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承办律师还了解到,目前张某最担心的是李某随时会对其进行骚扰和殴打,不敢单独外出,影响正常生活。同时,张某主张离婚,若李某不同意,且缺乏法定离婚理由,法院不会判决双方离婚。基于以上两点,承办律师认为解决此案的关键点:一是尽快采取措施保障张某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李某的侵害;二是采取何种途径和方法能够达到张某欲离婚的目的,并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给张某分析了诉讼风险、确定了诉讼思路和方案:首先,为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其人身安全。其次,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理由:第一,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够保障张某的人身安全,使张某不再受到李某的骚扰和打骂;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是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是认定李某殴打张某是否构成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将极有利于张某在离婚诉讼中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张某十分认可承办律师的办案思路。承办律师当即以张某及其女儿为申请人起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和离婚诉讼起诉状递交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向女儿支付抚养费,并要求李某承担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为使张某所有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承办律师走访了张某报案的派出所,想方设法收集到出警记录等证据。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理,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4月2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威胁申请人张某及其近亲属。人民法院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李某没有再对张某进行骚扰和纠缠。
因张某伤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李某意识到案件发展对自己不利,遂找张某欲进行和解,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张某没有同意李某的和解要求,坚决要求离婚。2021年4月和5月,张某诉李某离婚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李某仍然坚持不同意离婚,同时还主张有夫妻共同债务57000余元,要求与张某共同承担。承办律师对李某主张的共同债务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其中存在部分高额借贷款项,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新的借贷均形成于双方分居生活(2021年3月)之后,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也未对所借款项事后予以追认,因此,李某所欠债务不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观点,对李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未予认定。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此,张某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庄严的法槌敲下的一刻,张某喜极而泣。
【案件点评】目前,我国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全民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很多女性在权益受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权,甚至不敢维权,有的虽然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不懂得保留证据,不知道法律的具体规定,很难依法维权。本案中,原告张某遭遇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进行伤情鉴定、寻求法律援助等做法对今后遇到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如何维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方法和思路。案件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紧密围绕原告张某的主要诉讼目标,精准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方面有效保护了张某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更为张某达到与李某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的目的做了有力铺垫。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承办律师专业负责的办案精神和敏锐的职业敏感性,进一步彰显出法律援助工作“情理”与“法理”相结合、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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