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周某与上海某装潢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地址为徐汇区某临街店铺。后周某累计向某装潢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0万元。由于疫情影响,某装潢公司于2022年6月某日正式进场,按施工合同进行施工。施工期间,某装潢公司向周某发送了多稿设计施工图纸及效果图,并完成了多次现场施工交底。
7月某日起,因周某、某装潢公司双方沟通不畅,现场暂停施工。7月下旬某日,周某向装潢公司发出停工通知,某装潢公司随即向周某开具了停工通知单,施工人员撤离项目现场并向周某移交了钥匙。
后双方因合同金额、违约事项等多次协商未果,故双方于2022年8月中旬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征询双方的调解意向后,着手查验双方是否为适格的调解主体。申请人一方,调解员查看了周某递交的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一方,装潢公司由负责人刘某代表公司进行调解,刘某递交了加盖公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刘某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已由周某签字确认且经装潢公司盖章的停工通知单复印件。查验完毕后,调解员开始深入了解案情。
调解员通过查看《装饰施工工程合同》及三张转账凭证了解到,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9万元,工期166天,以实际进场日期起算,以及付款方式、违约条款等。据周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显示,周某已向装潢公司负责人刘某的账户转账10万元。经调解员询问,刘某对周某递交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内容无异议。
在与双方进行了深入交流后,调解员梳理了争端的发生经过:周某及装潢公司本就房屋装修工程事项达成合意,签订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具体事项产生了争议。在矛盾产生之初,周某本意希望装潢公司对合同细则进行修改,而装潢公司也有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双方达成一致,对工程进行整改,继续履行合同,并重新协商装潢工程细则。但在约定具体细则及实施整改方案的过程中,刘某未采纳周某的沟通意见,而周某对此极其不满。
周某认为,装潢公司未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装修,自己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现要求装潢公司退还前期支付款项并进行赔偿。而装潢公司指出,施工队一开始按照周某确认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后来周某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但该修改意见并不合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施工队为了不耽误工期才没有按照其修改意见,而是继续按照原有图纸进行施工,现周某对施工效果不满意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并且因单方要求停工向装潢公司支付违约金。
对于该合同纠纷,调解员首先分析该装修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装潢公司)按照定作人(客户周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装潢公司认为周某的修改请求不合理是否有权不按照其要求进行施工;周某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当定作人的要求不合理时,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装潢公司认为周某提出的修改要求缺乏可行性,应及时与周某进行沟通,其并未与周某进行沟通,而是擅自按照原有图纸进行施工,这是装潢公司作为承揽人的工作失误。对此,装潢公司负责人刘某表示,承认装修公司在沟通方面确实不足。
周某作为定作人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以解除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周某对施工效果不满意,有权在装修完成前随时提出解除合同,但如果因单方解除合同对装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若周某要求装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证明装潢公司的施工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但根据目前调解员了解到的案情以及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周某与装潢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沟通不畅的问题,周某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变更工作要求,而装潢公司认为缺乏可行性未遵照变更,并不能证实装潢公司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反之,若装潢公司要求周某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证明周某作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对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但装潢公司并没有相关证据。调解员指出,双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证据上均存在一定困难。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注意到,双方因此前的争论已经丧失了互信基础,双方均有意解除合同。因此调解员建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放弃追究对象的违约责任,按照对双方损失最小的方案解决此事。最终,双方考虑各自退让,周某不再要求装潢公司退回前期支付款项,刘某也不再主张周某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调解结果】经调解,周某、装潢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周某与某装潢公司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再互相追究对方责任;
2.周某前期已经支付给某装潢公司的10万元工程款,该款项作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清算及赔偿款,后续双方不再对该项目涉及的费用金额提出其他主张;
3.某装潢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遗留的施工工具及未使用的建材等物资(具体项目见移交清单),逾期未清运的现场遗留物品均由周某自行处分。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双方握手言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施工工具及未使用建材等物资的交接工作,并签署了移交清单,纠纷就此解决。双方对于此次事件的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为装修装饰合同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业主对于装修公司的施工效果不满意,双方因沟通不畅导致停工,双方对于停工后的合同履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调解员在处理本案时,首先明确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然后根据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向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后引导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调解过程中,面对双方多次沟通不畅、情绪激动的情况,调解员释明利弊,将细心、耐心、恒心贯穿此案调解全过程。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并协商一致完成后续清理及移交工作,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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