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陆某某暑期在某宠物店做兼职。2022年8月某日,陆某某上班第4天,宠物店老板刘某自己养的一只宠物猫没有带牵引绳,也没有关进笼子。这只猫跟陆某某比较陌生,陆某某在工作时,天性胆小的猫由于害怕,出于应激反应咬伤了陆某某。陆某某随即自行去医院就诊医治。之后,陆某某就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向刘某提出索赔,刘某不同意赔偿,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8月某日,陆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期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陆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第一时间致电宠物店了解情况,并向刘某确认是否有调解意愿。在得到刘某的确认答复后,调解员约双方至调委会进行调解。
刘某表示,该宠物猫是自己养的,性格温顺并每年按时打疫苗,当时咬伤陆某某只是咬破点皮,只要用清水进行流动清洗即可,无需就医,陆某某去打狂犬疫苗是小题大做,故不同意支付陆某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而陆某某情绪激动认为,自己是店里的员工,才上班第4天就被猫咬伤,且不论刘某不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事发后还推卸责任不承担医疗费。陆某某称,伤口已经破了皮,为安全起见才去就医。这时,刘某拍桌而起,否认陆某某是店里的员工,大声表示宠物店和陆某某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陆某某只是来店里玩,在和猫咪玩耍中才被猫咬伤。说着,两人又开始争吵,无论调解员如何劝说都无济于事,双方态度坚决,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经过第一次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陆某某是否为宠物店员工;宠物店是否应该赔偿陆某某打狂犬疫苗的费用。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暑假打工不属于就业,因此陆某某与某宠物店并无劳动合同关系,但陆某某是在为某宠物店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某宠物店主张权利。另外,刘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宠物猫造成陆某某受伤,通过监控可见,陆某某并未实施挑逗等引发宠物猫攻击的行为,因此饲养人刘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此,陆某某可以选择宠物店作为用工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此,调解员上门来到宠物店与刘某进行沟通,向刘某解释了上述法律规定,同时阐述,猫咪不带牵引绳,也不关进笼子,可能会发生伤人事件,即使被咬伤的人不是店内的员工,作为老板以及饲养人的刘某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调解员耐心解释下,刘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再一次参加调解,愿意承担陆某某的医药费。
调解员再一次组织双方到场调解。在向双方解释清楚相关法律后,刘某态度友善,首先主动向陆某某表示道歉,双方握手言和。陆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刘某同意全额支付。至此,经过调解员多次调解,该起因为宠物店猫咪咬人引发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刘某一次性支付陆某某医药费406元,签订完调解协议后即时微信转账;
2.签订完调解协议后,双方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刘某当场向陆某支付了约定费用,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一般情况下,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作为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需要赔偿的费用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在此案调解中,调解员在确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耐心组织双方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进行协商。对于刘某,调解员让其知晓文明养宠物的重要性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尽的义务。经过积极协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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