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李某向某物流公司分期付款购买一辆总价约为52万元的运输车,首付10万元,而后每月支付0.7万元,分期5年支付完毕,双方约定在李某付清全部价款前物流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李某将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后因李某运输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价款,经物流公司催告仍未支付。双方就合同解除、退款等相关事项产生矛盾纠纷,向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纠纷基本情况。经查,物流公司把车卖给李某后,因李某没有按时支付每月价款、没有给车进行年审,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且称不再支付剩余价款,故决定与李某解除合同,但双方对标的物的使用费、物流公司车程费、已支付价款的取回等存在争议。
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刘某称,公司实际收到李某支付的购车款共计17万元,因其不按约定支付每月价款,且未对车辆进行年审,已构成违约,了解到李某不再支付剩余价款意向后,公司才决定解除合同。公司雇佣2名司机从江西省开车至XX与李某协商合同解除相关事宜,并准备将运输车取回,并要求李某支付1年来对车辆的使用费和自己此次的路程费,不同意退还全部按期价款,如果协商不成将直接取回车辆。
李某称,其在该运输车上共花了29余万元,其中除了购车款,还有其他费用,但只接过一些零散的活,挣不到钱,加上车牌是外地的,年审比较麻烦,导致今年的年审尚未办理。现在无力再继续支付价款,故想要物流公司退还其前期支付的所有价款。
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意图后,调解员首先对签订的买卖合同进行查看。经查看,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对违约责任及标的物的使用费进行明确约定。调解员查阅法律规定,研讨调解方案,而后展开调解。
调解员进行面对面调解,告知双方他们签订的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经查明,李某未支付1.4万元的到期价款,并未达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10.4万元,所以物流公司是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的。但是鉴于李某无力支付剩余价款的实际,调解员建议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同时调解员也告知李某,其行为构成违约,即便解除合同也需向物流公司支付使用费。
而后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李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物流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公司有权取回运输车。经查看物流公司出示的相关票据,其雇佣2名司机前来将车辆取回,期间花费2万元左右,该必要费用理应由违约方李某来承担。
经过调解员释法,双方明白了自己的权利义务,一致同意协商解除合同。调解员抓住时机,建议双方参照XX同类运输车租金标准确定车辆使用费,并说明根据前期调查,XX该类运输车租金标准是1年5万元。调解员让双方再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过耐心调解,物流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确认物流公司取回车辆,物流公司扣除使用费、取回车辆费等费用后,退还李某10万元;
2.退回价款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于协议签订当日以线上转账的形式退给李某,李某收到价款后,刘某将运输车收回。同时,李某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分期购车合同等相关合同解除。
当事人双方当场履行协议内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此纠纷为典型的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向当事人以案释法,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根据当事人实际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引导当事人作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促使纠纷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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