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肄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2020年12月2日交付四川省嘉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2年3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嘉陵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2个。
2.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刘某某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改造表现、教育改造和文化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五个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5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5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刘某某报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8月4日,四川省嘉陵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监狱将罪犯刘某某减刑案件提请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0月24日止。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