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陈某某与某中介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71°c 2024-07-22
导读:对于居间合同纠纷的调解,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文,查清事实真相,这样才能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调解,结合情与理,将事情解决。在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诉求时,调解员对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淮南市大通区某镇居民陈某某与北京市某出国劳务输出中介公司驻合肥办事处(以下简称某中介公司)签订一份中介合同。该公司为陈某某提供前往新加坡务工的中介服务,陈某某支付该公司中介费12000元。后因国内外新冠疫情影响,直至2022年2月陈某某一直未能成行,陈某某遂放弃前往新加坡务工的想法。某中介公司与陈某某就中介费退还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到淮南市大通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某中介公司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指派有经验的调解员开展调处工作。调解员首先联系某中介公司驻合肥办事处负责人,调取了合同复印件,了解陈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缴费金额、合同违约条款等。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调解员召集双方进行集中调解,因某中介公司合肥办事处的负责人日常办公不在本地,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之后,使用微信视频的方式进行线上调解。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2019年11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某向公司缴纳了12000元的中介费。合同生效之后,某中介公司立即着手为陈某某办理出国务工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因新加坡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对外国人有入境限制政策,致使陈某某无法出国,并非某中介公司的原因导致,一旦疫情好转,公司可以随时迅速完成中介服务,希望陈某某不要终止合同。

陈某某表示,疫情一直无法好转,自己等待太久,已经找到其他工作,希望终止该份合同,退还中介费用。

调解员听完双方陈述,确认陈某某不想继续履行合同之后,调解员向该公司负责人表明了陈某某的终止合同的意愿。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前期为陈某某准备出国各项证明材料时,也产生了人工服务费、交通费、工本费等一系列成本,陈某某想要解除合同,须扣除6000元的成本费用。因此,陈某某前期缴纳的12000元,只能给陈某某退还6000元。

陈某某认为,自己始终没有得到某中介公司的任何服务,白白耗费了两年的时间成本,本应找某中介公司赔偿,现在中介公司反而要扣除自己缴纳的中介费6000元,这是不合理的。

综合双方陈述,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结合本案案情,陈某某是受新加坡入境限制政策影响而无法及时入境务工,属“不可抗力”范畴,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接着,调解员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纠纷中,陈某某与某中介公司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就是某中介公司负责人所说的“人工服务费、交通费、工本费等”费用,该公司是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

听完调解员的释法析理,某中介公司表示愿意和陈某某解除合同,陈某某也同意给予某中介公司一定赔偿,只是认为劳务公司要扣除6000元过高。

调解员抓住赔偿金额多少这一焦点,继续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员向某中介公司询问要求扣除6000元的依据。该公司负责人通过手机传输了某中介公司为给陈某某办理相关证件已支付的各类发票和收据的图片,经调解员逐张核算,各项费用共计2169元。接着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结合某中介公司从事中介活动的支出,各项办理证件所支出费用2169元为必要费用,而劳务公司提出赔偿6000元明显过高,希望公司可以降低赔偿的金额。

对于陈某某,调解员也表示,该劳务输出公司的总部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合同也书面约定诉讼管辖地为公司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陈某某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因此,调解员提出,希望陈某某综合考虑,适当放宽赔偿金额。

劳务公司也提出,公司前期办理各项证件支出费用2169元,同时也付出一些人工劳务,还有办理这些证件来回折返的交通费,这些是没有票据证明的,所以希望陈某某在2169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赔偿。

经过调解员几轮调解,最终双方就解除合同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中介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

2.某中介公司扣除陈某某3000元必要支出费用;

3.某中介公司返还陈某某9000元(已扣除3000元必要支出费用)中介费,并与调解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付款至陈某某银行卡。

经过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对于居间合同纠纷的调解,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文,查清事实真相,这样才能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其次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调解,结合情与理,将事情解决。在面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的诉求时,调解员对经济能力较弱的一方,既不能当和事佬,也不能一味地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列举相似的案例促使其理智面对,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运用法充分考虑到经济受损方的承受能力,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避免将矛盾激化。在此案例中,调解员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原则与调解技巧,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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