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罪犯阿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2019年6月30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9〕青02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2019年7月17日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9月9日调至建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4月25日,建新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讨论研究罪犯阿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阿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阿某自转入监区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日常管理教育,端正自我改造态度;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认真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各类活动,并取得良好成绩。本次减刑周期内共获得监狱表扬3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监区民警会议认为,罪犯阿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阿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证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阿某符合减刑条件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2021年5月24日经队务会研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6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过研究,认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做出建议提请罪犯阿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2021年6月17 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1年6月25日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审查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7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阿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阿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罪犯阿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出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8月1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阿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阿某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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