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4962.4元(已赔偿)。判决后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2月4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青刑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4日入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
2015年12月10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37年10月9日止); 2018年12月10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37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根据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安排,李某某所在监区于2022年5月29日召开民警会议,对拟提请减刑罪犯进行研究,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无违反《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监狱、强制戒毒所违禁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的情形,共获得监狱表扬七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44962.4元,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022年5月30日将减刑案卷报刑罚执行大队。刑罚执行大队经过审查后于2022年6月11日、12日召开队务会,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022年6月13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刑罚执行大队意见,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经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移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2022年8月1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将案卷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开庭审理西宁监狱罪犯减刑案件,该院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李某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36年5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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