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女)与王某(男)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父亲王某抚养。因王某涉嫌犯罪,程某起诉变更抚养权,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给母亲程某。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按时支付抚养费。2022年7月上旬的一天,王某和自己的母亲到幼儿园想接走女儿,谁知遇见程某,双方在幼儿园门口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等问题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王某报警。派出所接警后,经双方同意,将案件移交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此案后,首先请双方分别陈述纠纷的主要情况。程某表示,王某长时间不付抚养费,同时未经自己同意,直接到女儿幼儿园的做法对自己和女儿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希望通过这次调解把抚养费、探视等问题都说清楚。王某情绪非常激动,他表示,自己对女儿很好,女儿要什么便买什么,尽到了责任,因为程某在电话里与自己母亲说不让其探视女儿,自己的母亲害怕真的看不到孙女了,所以自己才陪老人来幼儿园。王某还提出,要起诉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由于双方情绪都非常激动,调解员建议王某先到隔壁的办公室冷静一会,并请另外一名调解员陪王某聊天。随后,调解员与程某沟通,了解到王某在其怀孕7个月时出轨导致双方离婚。程某还告诉调解员,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创业未成功,一直是程某负责赚钱养家。此时,另一名调解员在与王某的闲聊中,也逐渐掌握了王某真实的态度,王某认可程某对家庭的付出,王某表示,此次争执主要是因为程某与自己的母亲争吵后,老人情绪激动,自己情急之下才提出要争夺抚养权。
在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首先向王某释法明理,王某在程某怀孕7个月时出轨,作为这段婚姻中的过错方,王某于情于理都应该向程某和女儿作出弥补。程某作为单亲妈妈,抚养年幼的女儿非常辛苦,既然程某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没有为难王某,王某就更应该多为程某考虑。调解员还指出,按时支付抚养费既是情理,也是法律要求王某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未及时支付抚养费的行为是对判决的不重视、不履行,是违法行为。
随后,调解员又单独做程某的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是孩子的父亲,即使离婚也有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前提,而且父亲的长期缺席也不利于女儿心理的健康成长。调解员还提出,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我国法律规定上的探视权主体,但是奶奶盼望见到孙女,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而且从孩子的角度分析,正常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培养。经过调解员的劝说,程某态度有所缓和,表示自己并不是真的不允许王某的母亲探望孙女,而是因为王某一直拖欠抚养费,自己一时激动,才和老人发生争吵。
见双方情绪恢复平静,调解员重新组织双方回到调解室协商。在协商前,调解员再次告诫二人,希望两人各退一步,理性解决好抚养费和探视权的问题,大人之间的矛盾不能一再伤及孩子。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就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协商,不断减少分歧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1.探视权:程某保证每月王某2次4天探望,特殊情况至少保证一天,王某可以用探望时间陪孩子上辅导班。
2.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500元作为生活费,500元存起来给孩子作为教育基金,孩子18岁时给孩子。孩子每年5000元保险由王某缴纳,缴完费用后截图给程某。医疗费用双方具体协商支付比例。抚养费每月1号支付。
3.探望孩子时间和方式必须王某与程某亲自联系。
4.协议达成后,王某保证不再为孩子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骚扰母女正常生活。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离婚后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和探视权问题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调解员一定要慎重对待。在调解过程中,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更要仔细分析案情,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最适合的解决方式。在拟定协议时要尽量详细,包括探望的时间、方式以及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日期等等,防止日后再发生新的纠纷。
本案调解员综合运用宣泄法及“背靠背”调解法等调解技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逐步使当事人稳定情绪,促成了纠纷的尽快化解,把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便捷高效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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