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55°c 2024-07-11
导读:2022年7月19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刑期间累计获得表扬奖励两次,罚金两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并择日宣判。2022年7月20日作出裁定对李某某减刑四个月,7月21日将裁定书送达李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李某某因犯诈骗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以(2020)青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2020年6月22日入狱服刑,2020年7月13日调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无刑期变动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30号)相关规定。青海省门源监狱二监区二分监区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认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接受教育,深挖犯罪根源,踏实改造;能严格按照《罪犯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能按时完成作业,考核中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分监区民警认为,李某某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提请减刑四个月。会后将李某某材料报监区审核。

2022年4月19日,二监区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对李某某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具有悔改表现的单行材料、认罪悔罪书及思想汇报等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经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罚金两万元已全部缴纳,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2022年5月25日召开科务会,建议对李某某减刑四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刑罚执行大队提请李某某减刑四个月的意见。次日按程序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狱务公开查询系统、监狱网站和监狱电化教育平台通过纸质和电子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2022年6月10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出具西平检减提请意(2021)824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作出“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6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提请李某某减刑四个月。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19日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李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服刑期间累计获得表扬奖励两次,罚金两万元已全部缴纳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并择日宣判。2022年7月20日作出裁定对李某某减刑四个月,7月21日将裁定书送达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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