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女,1968年08月0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2月24日以(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30119.7元。于2010年04月23日送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5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31年7月24日止);2015年2月6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7年12月1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至2029年9月24日)。
【案件办理过程】李某某自2010年04月调入监区服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教育,依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明确改造目标和方向,主动汇报自己的思想言行,改造态度较端正。该犯文化水平低,但能够认真听讲,尊敬老师,努力掌握生产技能,不懂的地方及时向他人请教,按时完成作业,到课率为100%,各科学习成绩较好。在一车间从事辅工工序,能够按要求参加劳动生产,虽然李某某偶有因未能严格要求自己而扣分情况,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在月底基本完成劳动定额,犯群关系正常稳定。综上所述,李某某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表扬奖励六次,综合表现好。
2021年01月1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会后将案卷材料移交刑罚执行大队。
2021年3月18日,经刑罚执行大队审查,案卷材料齐全,证据材料来源合法,但由于李某某在2018年2月因不服从民警管理单次扣分30分,建议幅度再从严一个月,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形成报告报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3月25日,经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研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2021年3月26日至4月1日在全狱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2021年4月2日,将案卷材料及评审会意见报送至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4月16日收到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1年4月16日,监狱减刑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进行研究,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1年4月22日,监狱将案卷材料报送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05月18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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