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人员马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7°c 2024-07-11
导读:2022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万元(已履行),刑期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 2029年2月23日止。于2014年7月25日送入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0月17日调入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22年6月24日调至青海省长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12月12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13日,青海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评议服刑人员马某某提请减刑案。综合服刑人员马某某的各项改造表现,会议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从思想上、行动上认罪悔罪,能够认真接受监区民警的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六监区民警集体评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为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2022年5月24日,经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马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

2022年6月7日青海省女子监狱将案卷材料及评审会意见报送至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6月20日收到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刑。

2022年6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并将材料移送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8月3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马某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注:因单位建制发生变动,文中的“青海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即为现在的“青海省长宁监狱六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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