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周某,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通渭县。周某因犯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鄂法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鄂刑二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4月26日调入伊金霍洛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6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监狱医院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22年9月22日,经法制科审查认为,认定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案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法制科审查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邀请驻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同意提请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了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12月3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同意提请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狱法制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对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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