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祁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8°c 2024-07-06
导读:罪犯祁某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于2019年7月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祁某某,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至2022年3月5日止。于2019年7月3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8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一监区四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祁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祁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祁某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道德、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期内记表扬2次(2020年5月、11月各记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已全部缴纳。四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祁某某能积极改造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在分监区进行公示。

2021年8月13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一监区对四分监区拟提请减刑的祁某某案件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拟报意见,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在监区内公示五日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

2021年10月21日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0月25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2021年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对罪犯祁某某提请减刑间隔期符合规定,该犯累计表扬2次,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该犯符合呈报减刑的条件,但该犯余刑已不足4个月,建议减余刑。

2022年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祁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祁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祁某某减去余刑决定。根据第一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法制科制作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材料及案卷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裁定对罪犯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零七日。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相关文章
正在咨询更多
最新推荐更多
首页 > 案例库 >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祁某某减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