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监狱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95°c 2024-07-06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对罪犯王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裁定于2022年1月26日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2年8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21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18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履行生效财产性判项,并全部履行完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提请减刑的考核期内,累计获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一致同意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分监区将研究结论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21年10月18日六监区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二分监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核,经讨论研究,一致同意二分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

六监区将提请罪犯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赤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六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于2021年11月24日经科务会审查,一致同意六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2月2日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罪犯王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件进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列席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作出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列席会议的驻狱检察员无异议。

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结论,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和罪犯会见中心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狱将提请罪犯王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出具了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的评审结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月17日赤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经讨论发言,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为此,会议作出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审定结果,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对罪犯王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裁定于2022年1月26日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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