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9日,李某某经人介绍来到黑龙江省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分包的工程现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及工作时段,由该公司经理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发放工资。同年10月3日15时许,李某某在工作现场发生意外,住院治疗22天。出院后,李某某要求该公司依法为其申报工伤,该公司认为从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予申报工伤。
2021年12月10日,李某某来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就能否申报工伤问题进行咨询。律师向李某某解答: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要申请工伤待遇就需要到劳动仲裁部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经与李某某交流了解到:李某某是肢体肆级伤残人员,享受低保待遇,平时依靠打零工补贴生活。工作人员告知李某某,他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富拉尔基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指派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张志新代理案件。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与受援人沟通,并针对案情进行调查取证。经承办律师调查了解到:李某某工作的工程路段是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质量提升专项工程的一部分,该路段工程劳务由黑龙江省某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黑龙江省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现场经理为该公司的王某某、杨某。承办律师提取了劳务分包合同、受援人的工作证明、受援人向黑龙江省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借款支付医药费的借条、受援人在黑龙江省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考勤表等证据材料,协助受援人向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2022年1月18日,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案件。庭上,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答辩称:答辩人与申请人李某某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李某某并非答辩人的公司员工,与答辩人也从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李某某在答辩人处作业只有20多天时间,并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该工程完工双方之间劳务结束后也再没有劳务发生,所以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至多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关系。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代理意见:本案被申请人依法注册成立,是合法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施工劳务分包、公路工程施工等,黑龙江某某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被申请人后,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招收申请人做力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安排人事工作、接受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申请人自2021年9月9日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庭审举证质证,富拉尔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法援律师意见,做出裁决:确认申请人李某某自2021年9月9日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务工人员因工伤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因为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务工人员受伤后要求用工单位工伤申报困难重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增加了务工人员的诉累。随着城市化水平的发展,城区内务工人员越来越多,亲戚朋友相互介绍工作,经常出现不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造成劳动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本案中,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值班律师及工作人员对来咨询的群众,没有只是解答咨询,而是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引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咨询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取证,达到了法律援助始终坚持的“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理念,提升了服务能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出法律援助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宗旨。针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行动切实把温暖的法律援助服务送到人民群众的身边,有效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难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彰显忠诚、为民、担当的司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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