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与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查某甲、一女查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查某与配偶乐某自愿办理了离婚手续。查某与乐某协议离婚时,约定查某甲与查某乙由乐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套自建房及附属空地赠与婚生子查某甲。后因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老城区棚户改造,案涉房屋及空地被政府征收,拆迁补偿款310万元已被查某甲领取。因查某患有慢性肾病,需经常前往医院治疗,加上身体原因无法工作,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承担日常治疗及换肾费用。查某为城市低保户,每年度领取政府补贴5640元,但查某在医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总计5572.5元,个人自费从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为2400元左右,常常入不敷出。查某认为儿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以需要进行血液透析为由,多次要求已经成年的查某甲履行赡养义务,但均被其拒绝。
2021年12月17日,查某来到抚州市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儿子查某甲承担赡养费。东乡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经过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受理了查某的申请,当场指派了江西书童律师事务所胡帆律师承办此案。
胡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本案涉及的是赡养费,非常重视,迅速了解了案件情况,告知受援人查某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与查某交谈,并仔细听取其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查某确认无误后签字。胡律师提示告知查某需要补充的材料,并积极调取相关证据后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赡养费纠纷诉讼。
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为:(一)原告系低保户,因多年患疾导致身体虚弱目前已无劳动能力,且因数年来治疗疾病已无存款积蓄,平时仅靠政府救济及亲属赠与得以度日。原告现身患重疾,需定期血透及服用药物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能力,但仅凭血透及药物治疗根本无法治愈肾衰竭这一疾病,要想完全治愈肾衰竭只能进行换肾手术,但手术所需的数十万元的治疗费原告现在根本无法承受。(二)被告查某甲作为原告现在唯一的成年儿子,其在2011年受原告赠与,取得了东乡区南门的一套自建房及附属空地的所有权。现东乡城区南门已拆迁,被告查某甲因原告查某所赠与的不动产获得拆迁补偿款310 余万元。故被告查某甲在经济上完全有能承担原告查某换肾所需的费用,且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结合本案事实,原告查某有权利要求被告查某甲履行赡养义务,且被告必须承担原告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针对原告查某50万元的诉求,诉请标准系生活费以2.2元万/年,五年共计11万元,药费、血透和换肾需共计39 万元。
2022年3月5日,该案经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查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查某支付五年赡养费共计12.5万元;(二)驳回原告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虽未年满六十周岁,但因身体疾病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无收经济收入,生活困难,在法律援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为受援人争取到赡养费12.5万元,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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