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正在马路边玩耍的9岁小男孩李某某,被从废弃的电线杆上掉落的线缆拌倒,造成面部和头部受伤,其父亲李某在事发当日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3000元。李某在无法确定掉落电线权属的情况下报警,警方经过现场勘察后得知掉落电线所有权人为某电信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于是立即联系电信公司负责人,并将电线杆上掉落的线缆拌倒李某某致其受伤的情况进行告知,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电信公司负责人要求赔偿治疗费用3000元,一直未果。6月底,李某到天津市宝坻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在征得电信公司同意后正式受理该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李某情绪比较激动,于是调解员首先安抚了李某情绪,并联系当日办案民警了解案件情况。民警向调解员提供了案件现场电线杆掉下线缆的图片及在周围群众中了解情况时的笔录,并告知调解员电线杆掉下来的线缆是电信公司的。调解员掌握情况后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绊倒李某某、导致其头部和面部受伤的线缆已被收走,说明电信公司已经认识到了废弃的电缆会给周围生活的群众带来危险。李某认为,既然掉在地面的线缆是电信公司的,而李某某被线缆拌倒导致面部和头部受伤,电信公司就应该赔偿李某某治伤的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等费用3000元。
调解员又向电信公司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电信公司负责人认为:李某某受伤电信公司不应负全部责任,李某作为监护人,没有看管好孩子,也应对事件负部分责任。因此电信公司不同意赔偿李某某治伤的诊疗费、检查费、医药费等全部费用。
调解员将了解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认为双方对李某某受伤都负有一定的责任,纠纷的焦点在于赔偿金额的多少上,如果李某能够客观地看待纠纷产生后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划分,纠纷就可以顺利化解,于是,调解员决定对纠纷进行面对面现场调解,在现场调解时从李某身上寻找化解纠纷的突破口。
调解现场,调解员首先向李某和电信公司负责人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结合本案,某电信公司应当进行相应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调解员讲解了法律规定后劝导电信公司负责人,既然电信公司承认电线杆上掉下来的线缆是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即使李某某是自己在此地玩耍导致被绊倒,电信公司也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对李某某治疗面部和头部受伤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进行赔偿。
电信公司负责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当场表示可以赔偿李某某一部分医疗费用,但仍然认为李某提出的3000元赔偿金不合理。并再次提出:李某作为李某某的监护人,应该对李某明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应该在李某某玩耍时提醒其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李某某被旧线缆绊倒受伤,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负责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对李某某的医疗费用,电信公司最多赔偿2000元。
调解员在了解了电信公司的想法和可接受的赔偿金额后,开始做李某的思想工作,通过向其解释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其明晰在此事件中,作为家长应承担的责任。调解员首先告知其李某某是个9岁的孩子,还是个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中,李某作为监护人,在带孩子外出玩耍时,明知孩子在废弃的电线杆下玩耍不安全,但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建议李某认真考虑下电信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李某经过思考,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同意电信公司赔偿2000元医疗费用。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1.某电信公司支付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000元。
2.某电信公司于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受伤,家长情绪比较激动。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在安抚当事人激动情绪的同时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全面掌握纠纷情况,多方查找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证据,做到公平公正。三是认真分析纠纷的焦点,分别做双方工作,根据法律纠正当事人错误认识,依法划分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了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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