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男,1993年07月08日出生,陕西省乾县人,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08月 20日被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03月19日至2023年03月18日。2014年03月05日入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2017年08月31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2019年08月13日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02月18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08月1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崔家沟监狱监狱医院杏树坪医疗防疫站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行政奖励“表扬”四个。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杨某原判刑期、犯罪情节、入监以来的现实表现等实际情况,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监狱医院分监狱长办公会审核认为,罪犯杨某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原判刑期、犯罪情节、财产刑判项的履行等情况,建议依法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分监狱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据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分监狱对罪犯杨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分监狱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提请罪犯杨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杨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1月01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减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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