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系山西省高平市某公司职工,在公司从事维修工工作。2015年12月2日,李某某在公司成型科维修成型机接管臂油管,在试接管臂时,接管臂将李某某左腿砸伤。李某某被送往晋煤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左膝关节脱位;2.左侧股骨内侧髁撕脱骨折;3.左膝关节前、后交叉韧带损伤;4.左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
2016年2月18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晋市工伤认【高】第00X号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某为工伤。2016年3月16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6)晋市工伤停【高】第00X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李某某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之后,李某某因体内钢钉未取出,一直未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后到2020年12月1日,晋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2022年初,公司以李某某不解除劳动合同不给李某某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为由,要求李某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某无奈之下申请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除扣除给李某某支付的养老保险后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297.88元。李某某认为公司还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金,但是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之后,李某某到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案情之后,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公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之规定,及时依法为李某某指派山西君宜(高平)律师事务所祁俊会律师办理此案。
祁律师接受指派后,了解到李某某工伤时间为2015年,事情发生已达七年,且李某某年纪也较大,对于案件的细节情况记忆非常模糊,给证据收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在这七年期间,原公司确实也支付了其不少的生活费。为了避免当事人不必要起诉,祁律师凭借自己办理工伤案件的经验,引导李某某一点一点回忆案件事实,再根据其提供的信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银行流水、工伤审核情况、工伤鉴定情况等等,然后按照规定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并且扣除原单位已经支付的部分,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李某某的妻子与李某某在同一家公司,也曾受过工伤,因此李某某对原公司的不满情绪非常严重,祁律师多次安抚李某某情绪,还不厌其烦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告诉李某某律师会尽力为其争取最大利益,逐步消除其负面情绪,为后续顺利办案打好了基础。在安抚好受援人的情绪后,祁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某拟好劳动仲裁申请书,等待开庭。
2022年5月13日,高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祁律师摆事实、讲道理,在充分的证据支持下,高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该公司赔偿李某某30329元。
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于2022年6月2日向高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李某某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祁律师建议李某某同时起诉,李某某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高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祁律师为李某某代理案件,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祁律师的耐心说服下,最终由法庭主持调解,李某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赔偿李某某30329元。案件办完后,李某某及其妻子专门前往律师事务所对祁律师表示感谢,长期以来对公司的不满终于释然。
【案件点评】本案从发生到提起诉讼达七年之久,在办案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考虑到受援人年纪大、腿脚不方便的问题,在办理案件中尽量多采用电话方式与之进行沟通,避免受援人来回奔波,最终成功维权,解决了受援人后顾之忧,充分显现了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的工作特性。
从此案可以看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援助律师不仅要充分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受援人长期得不到赔偿产生的怨气,要积极做好受援人的思想工作,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尽可能完整地了解事实,避免不必要起诉,还要针对每项赔偿费用,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认真计算赔偿数额,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以免激化双方矛盾。本案援助律师尽心履职,快速促成双方调解结案,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法治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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