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于2014年6月23日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傅某2019年8月份前月工资为22000元,2019年8月份起月工资为24000元。2020年4月16日,深圳某公司以傅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并于当天向傅某出具《辞退通知》,傅某当天正式停止工作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金和有关工资事项协商未果。
傅某于2020年4月30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2137.93元(24000元/月÷21.75天/月×11天=12137.93元);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999.96元(23333.33元/月×6个月×2=279999.96);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33103.44元(24000元/月÷21.75天/月×10天×3=33103.44元)。就上述仲裁请求,申请人傅某提交了其在职期间的《劳动合同》、代发工资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辞退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事项属实。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傅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经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决定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5月12日指派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李文彬律师作为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电话联系了申请人,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仔细研究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仲裁请求的证明力,并为其提供了法律咨询。后承办律师约见了申请人,指导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提交到仲裁委。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14日组织本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因被申请人深圳某公司支付了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当庭撤回了第一项仲裁请求。
对于其他的仲裁请求,深圳某公司答辩称:1.申请人傅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拖延公司项目进展,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被申请人《员工手册》第十章第八条有关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合理合法,依法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申请人连续工作未满10年,每年享有5天年假;申请人已通过调休的方式休完诉求期间的年假。故申请人不存在诉求期间未休年假,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申请人诉求的未休年假工资。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提供了以下证据:1.《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阅读确认书》:证明《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申请人公示,被申请人采用关联公司A公司所使用的关联公司B公司《员工手册》作为本公司《员工手册》,证明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有规章制度的依据;2.(2020)深版协电证固字第F1194号至198号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翻译件:证明申请人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顶撞上司;3.《谈话录音光盘》:证明申请人与同事张某婷发生争执,后申请人向张某婷道歉,申请人存在《辞退通知》陈述的违规事实。
就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的举证及证明内容,承办律师发表质证意见:1.《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并没有收到该《员工手册》;《员工手册阅读确认书》真实性认可,但系申请人于2014年6月入职另一单位关联公司A公司时签署的,与被申请人无关;《全体职工大会记录》没有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也没有参与,系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2.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及翻译件的真实性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没有顶撞上司,系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工作。3.录音真实性认可,但申请人没有侮辱同事的行为。
庭上,承办律师针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提交《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阅读确认书》虽有申请人签名,但申请人签名的确认书显示为案外人单位并非被申请人,因此该《员工手册》不适用于申请人,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第二,被申请人提交的邮件往来及微信聊天记录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法人代表间的往来工作沟通,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所称的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顶撞上司的行为;第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员工张某发生争执,后申请人也向张某道歉,系申请人的个人行为,并不违反被申请人纪律;第四,被申请人提交的谈话录音及报警回执,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产生,与当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没有关联。故,被申请人辞退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9999.96元。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定性的代理意见,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深南劳人仲案[2020]4XX号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70000元(按申请人被辞退前最近十二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22500元/月×6个月×2=270000元);二、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一项仲裁请求(即诉求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工资12137.93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被申请人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0年10月2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对该案作出(2020)粤0305民初298XX号判决:一、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二、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仲裁裁决结果,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仍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2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粤03民终88XX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关乎劳动者诉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9999.96元能否得到支持。从案件的裁判结果分析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考虑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首先,本案中用人单位并没有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送达给劳动者,而是简单地认为关联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这导致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其次,劳动者须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用人单位并没有充分考虑劳动者违规程度,仅仅以劳动者一般违规行为作出最严厉的惩罚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即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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