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47°c 2024-07-01
导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中,劳动者因为没有用人单位的辞退证明,在诉诸法律时,往往陷入被动。而劳动者在裁判结果不如人意时,就会指责用人单位的险恶,甚至以为司法不公,进而可能采取过激行为。因此,作为劳动者需多方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诉求。案件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巧妙地重新设计仲裁请求,引导用人单位主动提交证据,弥补了劳动者一方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本案的圆满办结打下了基础。从王某某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到最终调解结案,本案历时一个月的时间,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王某某从广东阳江老家来到深圳打工,入职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担任注塑技术员一职。公司让王某某签订了空白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给王某某一份。双方约定月薪7500元,每月工作26天,超出的上班天数按加班计算。工作期间,因公司生产的几批产品不合格被客户退货,公司单方面认为是王某某的原因。而王某某则认为,自己在公司不善言谈,平时就受到排挤和孤立,发生客户退货事件后,自己就成了替罪羊。自此,双方的矛盾激化。2022年4月18日,公司就调岗一事与王某某协商,未能达成一致。2022年4月19日上午,公司领导口头通知王某某搬离宿舍,将其辞退。

2022年4月22日,王某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案号为: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22】2XX号),仲裁请求为:1.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计金额:7500元;2.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1日),小计金额:3000元(7500元*0.4=30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00元(7500元*1=7500元)。

2022年4月25日,王某某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定王某某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决定对王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2年4月27日指派广东广和(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游涛律师作为王某某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并领到案卷后,立即联系王某某,约见面谈,详细沟通案情。王某某告知承办律师,其是来深务工的农民工,2015年离异,不仅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小孩,还要赡养72岁的父亲和66岁肢体二级残疾的母亲,自己身体也不好,患有神经衰弱症等疾病,现被公司辞退,原本就很困难的生活雪上加霜,希望承办律师能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与王某某沟通案情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本案有以下问题:1、在其申请劳动仲裁的前一天,公司已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2022年3、4月份的部分工资。2、王某某申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不仅计算方式错误,而且最关键的是:公司以口头方式辞退王某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反而公司可以主张是王某某自行离职。3、对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可以依法主张的项目,王某某却未提出。尤其是加班费,虽然双方约定的是包月工资,但并没有约定具体包含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即便是包月工资,每月加班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部分,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加班费。据王某某所述,其每天实际的工作时间是从早上八点到晚上八点,即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这样算下来的每月加班时间,已经远远超出了三十六个小时。因此,王某某可以主张加班费。

鉴于本案的举证期限即将届满,当务之急是确定代理方案。承办律师经过反复研究,向王某某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方案,在得到其同意后将申请书交到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某某变更、增加仲裁请求如下:一、变更原仲裁请求1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计金额:955元(月平均工资8000元-已发工资7045元=955元);二、变更原仲裁请求2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9日),小计金额:3179元(8000元÷21.75*12-已发工资1235元=3179元);三、变更原仲裁请求3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小计金额:38345元【(月平均工资8000元+月平均加班工资134069元÷12)*2=38345元】;四、增加仲裁请求4:支付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4月19日),小计金额:134069元【8000元÷21.75÷8*(230*4*1.5+52*12*2+8*12*3)】;五、增加仲裁请求5: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小计金额:736元(8000元÷21.75*2=736元);六、增加仲裁请求6:支付高温津贴(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小计金额:1500元(300元*5=1500元)。

经过上述修改和增加,王某某仲裁请求的合计金额从原来的一万多元增加至十多万元。被申请人公司方为了证明自己已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而这正是承办律师的诉讼策略,公司提交的这些证据正好弥补了王某某证据不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证明了王某某被公司辞退的事实,以及公司确实存在超时加班的事实。

作为反制,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申请书(案号为:深光劳人仲(马田)案【2022】2XX号),仲裁请求为:王某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收到公司的反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王某某很紧张,担心自己需支付巨额赔偿款,立即找到承办律师,请求帮忙应诉。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分析案件材料后,耐心地为王某某分析案情: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损失及具体的损失金额;二、从公司掌握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是王某某的原因导致产品不合格;三、即使王某某造成了公司的损失,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后,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王某某听了承办律师的分析后,原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

2022年5月25日,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本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公司方的答辩意见如下:一、王某某2022年3月份的工资已足额发放;二、王某某2022年4月份存在请假及旷工行为,其当月工资也已足额发放;三、王某某于2022年4月19日离职,离职原因是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四、王某某的工资是包月工资,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五、王某某连续工作未满一年,没有年休假;六、公司对王某某的工作场所采取了降温措施,没有温度记录。

对此,承办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王某某2022年3月份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是80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二、王某某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4月份的工资;三、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可以证实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上午将王某某辞退;公司在庭上主张王某某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但公司既不能证明王某某存在旷工三天的行为,也不能证明“旷工三天视为自动离职”有合法制定的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四、公司提交的工资条、调岗说明、请假条,可以证实王某某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每月26天,每天12小时,因此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加班工资;五、公司确认王某某2021年4月19日入职,其并未缴纳王某某2021年4、5月份的社保,因此导致王某某社保停缴的原因在于公司;从社保缴费明细可以看出,王某某已连续工作满一年,依法享有年休假;公司未安排王某某休年休假,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六、根据公司在庭上的自认,其并未对王某某的工作场所进行温度记录,也没有证据证实其采取了相关的降温措施,应当支付高温津贴。

庭审后,鉴于王某某当前的实际情况,承办律师主动与公司沟通协商,同时积极引导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充分考虑王某某在岗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和目前实际困难,在辞退时应给予适当赔偿。2022年5月30日,在承办律师的耐心沟通引导和释法说理下,公司方撤回了仲裁反申请,王某某与公司在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1、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人民币10000元;2、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消失。调解协议的内容,由深圳市光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深光劳人仲(马田)调【2022】1XX号《仲裁调解书》予以确认。

2022年5月30日,王某某收到调解款后喜不自胜,连连道谢说:“我原本对这个案子不抱希望,现在竟然拿到了超过预期的调解款,真的非常感谢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的帮助。”公司方也很满意,表示:“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让我们懂得如何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中,劳动者因为没有用人单位的辞退证明,在诉诸法律时,往往陷入被动。而劳动者在裁判结果不如人意时,就会指责用人单位的险恶,甚至以为司法不公,进而可能采取过激行为。因此,作为劳动者需多方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诉求。案件承办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巧妙地重新设计仲裁请求,引导用人单位主动提交证据,弥补了劳动者一方证据不足的问题,为本案的圆满办结打下了基础。从王某某向深圳市光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到最终调解结案,本案历时一个月的时间,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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