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太和县许某、刘某与唐某、陈某合伙承包某村委会道路修建工程,当时四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参与施工,工程结束后平均分配收益。2019年年底,工程完成通过验收后,工程发包方因资金问题不能一次性结算工程款。经协商,约定工程款分3批支付到唐某和陈某的账户,随后再统一分配。2020年初至2021年7月,唐某和陈某陆续收到约定的工程款,由于收款时间不一致,四人未能一次性分割工程款,在此期间许某和刘某没有拿到任何工程款项。2021年8月以来,许某、刘某多次向唐某和陈某催要分款未果,发生纠纷,许某、刘某向太和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唐某、陈某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案。
【调解过程】调解员受理该案之后,认为厘清四方之间的关系,了解各方真实意图和工程款未按期分配的根本原因是化解矛盾的关键。
调解员随即走访发包方相关工作人员,调查四人工程分工、工程款支付金额、进度等基本情况。了解基本案件事实之后,调解员确认发包方不存在欠款,仅是四人合伙的工程款分配问题。如何合法合理分配工程款是本案的焦点。
随后,调解员将四人召集到调委会调解室,进行“面对面”协商。许某、刘某认为,自己与陈某、唐某是合伙关系,当初约定内容清晰,现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陈某和唐某收到工程款之后就应该逐批次在四人中均分,而不能敷衍拖延。陈某认为,虽然四人约定均分工程款,但工程款当时并未一次性全部到账,且自己为了催要工程款付出了很多努力,浪费了不少时间,由此产生的误工费、路费等应该在工程款内进行扣除。唐某表示,对四人当初的约定没有异议,同时说明自己在2020年、2021年先后收到3批工程款,合计222590元,自己愿意进行工程款的分配,但是其催要工程款的误工费等也要四人均摊。
听完四人的陈述之后,调解员认为四人对当初的约定并无争议,唐某、陈某所收工程款金额也与调解员与发包方核实的金额一致,四人最大的分歧是唐某、陈某二人追要工程款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如何分摊的问题。
首先,调解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纠纷中,许某与唐某、陈某、刘某四人为了承包道路修建工程,属于法条中的“共同的事业目的”。四人约定共同出资、共同施工、平分收益,这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本质上四人属于合伙关系。
接着,调解员继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本纠纷中,许某与唐某、陈某、刘某四人约定“工程结束后的所得款项扣除各方出资和参与施工的工资以后,平均分配剩余的收益”该款就是四人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
最后,关于陈某、唐某为追讨工程款付出的人力成本问题,调解员认为这是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有相关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员向陈某、唐某解释,两人因为执行合伙事务索要报酬,即所谓的“跑腿费”和“误工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调解员也表示,如果许某、刘某一致同意支付陈某相关费用,属于新约定,可以按照新约定支付。
许某、刘某听了调解员的意见后认为,陈某、唐某确实为了追讨工程款跑腿误工了,但是他们居住地距离工程项目部很近,骑电动车几分钟就能到,且该工程本属于社区的工程,社区并没有所谓的赖账行为,催款的成本比较低,希望陈某、唐某能放弃索要“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
经过调解员条分缕析的法律讲解之后,四人对工程款的分配有了清晰而全面的认识。陈某、唐某也表示,自己是长期做工程项目的经理,既然有法律规定,肯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愿意放弃索要跑腿费和误工费。经协商,许某与唐某、陈某、刘某四人最终达成均分工程款的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调解各方达成一致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唐某、陈某二人收到工程款329740元,人均应得工程款为82435元。唐某、陈某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给许某、刘某;
2.许某、陈某、唐某、刘某分割工程款后,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后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工程款已经分配到位,四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事后,许某、刘某也对唐某、陈某在工程款催要过程中付出的辛劳表示感谢,四人表示以后还会一起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案例点评】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面对纷繁的利益纷争,调解员应当注意在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中引导从业者依法诚信生产、经营活动,建立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经济社会良性健康发展。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赢得信任,促进相互理解,最终促成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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