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某物业公司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要求某小区业主崔某支付其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18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5807元。人民法院在了解其情况后,建议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物业公司遂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了调解申请,要求崔某交纳物业费。调解员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业主崔某,希望帮助双方尽早解决纠纷,崔某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2022年8月某日上午,物业公司代理人和崔某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现场调解。调解员依据调解流程,在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回避事项后,仔细听取了双方陈述,开展调解工作。
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了解情况如下,2015年6月,某物业公司与津南区某镇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两年,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合同另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采取包干制形式收取,物业管理费为1.8元/月/平方米,按月收取,业主于每月开始前十天交纳。《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由于该小区业委会到期未换届,无法续签物业服务合同,2017年8月,由政府出面召开该小区物业联席会,会议决定由该物业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不变,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至2019年6月18日止。
物业方表示,其公司按物业合同约定向崔某居住的小区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崔某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其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但是经过物业公司多次催缴,崔某仍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崔某则称,该物业入驻小区前,小区环境较好,在该物业公司进驻后,环境明显没有之前的物业公司管理的效果好,卫生较差,绿化草坪也有流失,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物业服务的应有水平。现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早已期满且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同意交纳之前的物业费。物业方表示,在其接手该小区后,他们对小区绿化投入了大笔费用用于植树、重铺草坪等,但是重铺后经常有业主对草坪进行踩踏,造成了二次损坏,物业公司已经放置很多警示牌,但是有些业主仍无视劝阻,而且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间为崔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并且每年都对崔某催缴物业费,留有单据,不能因为合同期满业主就拒不交纳物业费。
为避免矛盾激化,调解员及时制止了双方争论,并通过明法释理,让双方冷静,建议双方换位思考,物业公司作为保障小区安全、清洁、维护小区秩序的服务公司,理应为小区服务,及时对环境绿化进行修缮,若物业公司留存了催费通知单及照片,并且在不同时段将催费通知单张贴于小区公示栏以及业主的家门上,这说明物业公司在不同时段主张过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公司数次主张过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物业费。
此外,调解员向崔某强调,物业公司的运行依赖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如果因资金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运行不畅,损害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到期后,虽然双方没有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委员会并未依法请求物业服务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等,而物业服务公司仍然按照之前所签订合同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方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业主应当参照之前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标准交纳合同期满后的物业服务费。
在调解员的耐心讲解下,崔某表示明白了其中的法律关系,同意交纳物业费。随后,物业方也表示理解业主心情,并愿意放弃追缴违约金及在物业费上给予业主一定优惠。最后,双方握手言和,矛盾纠纷就此解决。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崔某向物业公司给付自2015年7月至2019年6月的物业费共计4350元。
【案例点评】近年来,依靠诉前纠纷调解机制,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发生的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首先,调解员要秉承着爱岗敬业、联系群众、关心群众,认真倾听群众意见,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的原则,及时受理矛盾纠纷,为共创美好和谐社区做贡献。其次,要从专业角度进行法理分析,做到心中有数,通过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投入更多精力尽量消除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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