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男,1958年7月出生,原住广东省肇庆市。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5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4月,广东省广州监狱一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黄某某符合提请减刑基本条件,并对其启动减刑案件审查办理程序。
2021年5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广州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罚金10000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黄某某为首报减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等相关的规定,建议依法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2021年5月28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科审查。经审查,刑罚科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
2021年6月19日,广东省广州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监狱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黄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8月3日,广东省广州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黄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9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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