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46°c 2024-06-27
导读:2022年1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数罪并罚,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余刑至2028年12月3日。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郑某某,男,1969年9月9日生,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于2015年8月14日送宝鸡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9日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2月3日止。 2019年10月25日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1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宝鸡监狱十三监区全体干警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郑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上能服从管理教育,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异,劳动中努力完成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数罪并罚,应当予以从严掌握。建议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按照规定在十三监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十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2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十三监区认定罪犯郑某某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数罪并罚,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两个月,作出同意对罪犯郑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郑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5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认为罪犯郑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且数罪并罚,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对罪犯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余刑至202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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