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司徒某某,男,30岁,广东省开平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某11944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二、撤销(2017)粤0783刑初289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公安机关扣押且已随案移送的金色IPHONE5S手机1部,由第一审法院在本判决生效后负责依法处理。二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启动再审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83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司徒某某定罪部分;维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刑终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二、撤销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刑终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和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刑初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司徒某某的量刑部分。三、原审被告人司徒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21日交付广东省肇庆监狱执行刑罚。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20日。
【案件办理过程】服刑期间,罪犯司徒某某因被害人不愿意收取赔偿款,导致其财产性判项未能履行。罪犯司徒某某向广东省肇庆监狱提出援助请求,希望监狱能够协助其履行民事赔偿。广东省肇庆监狱经多次与司法所援助律师沟通联系研讨,最终按照《提存公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8号)第十条第1款及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罪犯司徒某某采取提存公证方式履行了民事赔偿,广东省开平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21年1月,广东省肇庆监狱十一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罪犯司徒某某符合提请减刑基础条件,并对其减刑案件启动提请程序。
2021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肇庆监狱十一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司徒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司徒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司徒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表扬6次,无扣分。该犯满足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首次减刑需要执行二年以上的条件。同时,罪犯司徒某某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经十一监区集体会议讨论,认为罪犯司徒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司徒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在监区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1年3月22日,十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罪犯司徒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广东省肇庆监狱刑罚执行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及《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刑务办案有关问题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对案件进行审核,并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了减刑假释科务会议,经讨论,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为:十一监区罪犯司徒某某本次考核期间获得6个表扬,无扣分,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同意提请罪犯司徒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1年4月28日,广东省肇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召开了评审会,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对此批次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评议。评审会同意提请罪犯司徒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评审会后,刑罚执行科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制作评审榜在狱内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肇庆市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意见为“罪犯司徒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请在监狱长办公会议后呈法院裁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司徒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5月17日,广东省肇庆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认为司徒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审定同意提请司徒某某减刑五个月。广东省肇庆监狱于2021年6月15日将该犯的减刑案件材料呈报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一并抄送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7月13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司徒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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