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其拥有贵州省盘州市某豪城小高层1栋1X01号住房,低价出售给被害人高某某,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万元。2020年5月31,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其拥有盘州市某豪城一期小高层1栋1X02号住房,低价出售给被害人龚某某,骗取某某人民币1万元。2020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虚构其拥有盘州市某豪城一期B栋1X02号、D栋1X03号住房,低价出售给被害人李某某,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2万元。2021年5月23日,被告人冯某某将骗取的人民币3.2万元退还,高某某、龚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1年6月21日,因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未委托辩护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盘州市人民法院向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发来指派律师通知书,要求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冯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依法指派贵州盘兴律师事务所李永平律师、罗攀(实习)律师办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联系已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冯某某,并会见了冯某某,得知被告人冯某某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理解。承办律师仔细阅卷并做好记录,对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详细的释明,并耐心解答其提出的问题。被告人在对涉嫌的罪名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自愿认罪认罚。
2021年6月24,该案在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被告人冯某某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冯某某犯诈骗罪。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无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材料,从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方面,结合案件事实和适用提出辩护意见,提出被告人冯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已完成退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盘州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冯某某认罪服判,对于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表示感谢,并表示不上诉。
【案件点评】本案难点在于被告人冯某某对其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理解。承办律师会见被告人冯某某后,对冯某某进行普法教育,解答了被告人心中的疑惑,被告人在对涉嫌的罪名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案具有特殊性,被告人冯某某因疫情影响,网店生意惨淡,经济困难,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及检察院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承办律师办案过程中做到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耐心细致的讲解,积极履行法律帮助的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解答了被告人的疑惑,使被告人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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