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孙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29°c 2024-06-26
导读:孙某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区22幢701室的业主,李某系22幢702室业主。2021年1月25日10时多,孙某出门经过7楼702室与704室隔断门处公共走廊时,因李某房屋装修,铺垫地垫纸板未作固定不慎滑倒,孙某挣扎爬起想回家,不料在楼梯口处因无力再次摔倒,无法爬起,后被小区保洁员发现扶回家。事故发生后孙某至宁波市第六医院就诊。经治疗发现因此次事故导致孙某右肱骨近端粉碎骨折。孙某、李某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调解未果。
【案情简介】

孙某系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某小区22幢701室的业主,李某系22幢702室业主。2021年1月25日10时多,孙某出门经过7楼702室与704室隔断门处公共走廊时,因李某房屋装修,铺垫地垫纸板未作固定不慎滑倒,孙某挣扎爬起想回家,不料在楼梯口处因无力再次摔倒,无法爬起,后被小区保洁员发现扶回家。事故发生后孙某至宁波市第六医院就诊。经治疗发现因此次事故导致孙某右肱骨近端粉碎骨折。孙某、李某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调解未果。

2021年10月,陈某来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母亲孙某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孙某已有八旬高龄,又系聋哑人,家庭比较困难,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立即开启“快速通道”,当日受理、审查,并指派浙江雄镇律师事务所的乌贺萍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向陈某详细了解案情,整理案件材料。陈某手中有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受援人及其家属表示希望能够在律师帮助下,尽量用调解的方式尽快拿到赔偿款。但承办律师了解到该纠纷经蛟川司法所和居委会就赔偿事宜进行多次沟通,但装修负责人与物业之间一直互相推委,始终未能就赔偿方案、赔偿数额给予明确答复。

为避免案件久拖不决,承办律师告知陈某调解可贯穿案件的始终,同时仔细分析、梳理案件现状,告知其诉讼的必要性。经受援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承办律师对因果关系之间证据进行补强:1、考虑到小区保洁员隶属物业,作证有顾虑,故先从前期参加调解的社区工作人员处了解情况制作证人笔录,陈某在事情发生的第二日就向社区与物业反映情况,告知其母摔在七楼走廊;2、多次联系街道司法所,经蛟川街道与案涉物业释明,打消小区保洁员顾虑,就案件事实形成笔录。取得上述证据后承办律师迅速整理案件材料,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及时反馈了本案受援人的实际情况,并应法院通知两次参加庭前调解,结合受援人病历资料和身体现状,就赔偿项目与装修负责人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调,但无果。2022年3月24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积极参与庭审,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一、根据孙某提交的楼道照片可见,702室门口铺设的地垫存在一定程度破损,且并未固定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在此种情况下,正常通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孙某提交的证人谈话笔录也记载“调解时,物业与装修老板描述702室的情况是这样的,当时702室家里装修门口有铺垫,铺设了整个走廊。701出门乘坐电梯肯定要经过702门口走廊区域”,以及保洁员陈述“当时我在22号楼打扫卫生,从楼上下来时发现老太太摔倒在701室与702室的通道之间”。以上证据表明,702室门口系原告日常出行的必经之路,事发时原告不慎滑倒在七楼走廊处,而破损的地垫铺设在了包括702室门口在内的走廊区域。综合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摔倒受伤系因李某在7楼走廊铺设的地垫所致,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对其在公共走廊铺设的地垫应负有保障其他住户安全通行的义务,而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公司,亦应当对小区内房屋装修积极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二被告未尽各自妥善注意义务,对孙某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孙某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①医疗费凭医疗发票据实确定;②住院伙食补助按受诉法院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合计1500元;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14205元;④交通费实际发生,侵权地距离治疗医院较远,主张交通费500元合情合理;按照受诉人民法院营养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孙某共住院15天,鉴定书建议休息2个月,故主张营养费2250元;⑥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及此事对孙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予以支持。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于2022年4月6日判决本案李某对孙某损失承担55%计40589元的赔偿责任,案涉物业分公司、物业总公司对原告损失承担15%计11070元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受援人为八旬聋哑老人,家庭比较困难。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孙某摔倒受伤是否系因李某在7楼走廊铺设的地垫所致,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李某对其在公共走廊铺设的地垫应负有保障其他住户安全通行的义务存在过错,案涉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办律师在办案时思路清晰,诉前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在调解失败后,及时起诉,并通过翔实的证据材料,最终胜诉,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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