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高某在某健身俱乐部办理了一张两年期的健身卡,签署了名为《会员守则》的合同,一次性交纳会员费人民币2080元。2021年1月,某健身俱乐部称因迁址,暂停营业,高某等会员反复催问何时恢复营业,健身俱乐部以多种理由解释,但始终未恢复营业。高某要求解除合同办理退款,遭到健身俱乐部拒绝,高某遂至法院起诉。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该纠纷委派某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分别询问当事人并查阅证据材料了解纠纷事实。经调查得知:2019年8月,高某看到广告宣传后到某健身俱乐部询问健身内容和价格,工作人员介绍了优惠政策,即“一次性购买两年年卡可赠送两个月”,高某实地考察健身房设施后购买了两年年卡,一次性交纳2080元,健身卡有效期为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包含赠送的两个月)。合同生效后,高某每逢有空闲都到健身房健身。直到2020年2月初,因新冠肺炎疫情健身俱乐部停业。2020年6月,疫情得到控制,健身俱乐部恢复营业。同时,健身俱乐部向高某提出,要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显示健身卡的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并注明其中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4个月为“赠送”。当时,高某向健身俱乐部提出,因疫情健身俱乐部停业4个月,健身卡的期限理应向后顺延,并非“赠送”,但健身俱乐部回答“若不同意该条款,就不再重新签合同,而是按原期限享受服务,不能顺延四个月”。无奈之下,高某重新签订了合同。恢复营业后,健身俱乐部经营如常,直到2021年1月,工作人员在会员微信群和营业场所都发布公告,表示因疫情和春节原因,健身俱乐部暂时关闭。至此后,直到高某提起诉讼,健身俱乐部始终没有恢复营业。期间,高某和其他会员多次通过微信或电话询问何时恢复营业,但都没有得到合理答复。2021年7月,健身俱乐部先是答复营业场所迁址,正在重新装修,很快就开业,但具体地点没有告知会员;2021年9月时,健身俱乐部答复,由于游泳馆没有谈妥,需要延期开业,在高某等会员追问下,健身俱乐部告知了新营业地点,高某经过实地核实,为虚假地点;2021年11月,健身俱乐部答复会员,营业地点又更换了,将在2022年春节前开业,然而并没有开业。高某认为,健身俱乐部多次不合理答复,显示其已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退还健身卡内余额1280元。
调解员询问健身俱乐部负责人,对纠纷事实是否认可,是否愿意与高某解除合同及退还相应金额。健身俱乐部表示,因新冠疫情影响,健身俱乐部收入减少,承担不起原地点的租金,所以暂停营业,正在变更地点,这个情况属实,但造成这种情况责任不在健身俱乐部,会员应当理解,且高某所购健身卡的期限已经到期,不存在需要退还余额的情况。
在查清纠纷事实,了解纠纷双方态度的基础上,调解员确定了纠纷焦点为:1.高某与健身俱乐部之间的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2.如果双方解除合同,高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健身卡余额。
围绕这两个焦点,调解员依法箱双方提出调解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规定,健身俱乐部在合同履行期间即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均未履行合同义务,经高某反复催问亦未能履行,因此高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同时,调解员根据《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指出,健身俱乐部声称其自2021年1月起不能开业是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但却没有出示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不能视为已经履行完毕。
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提出两种解决方法,第一是双方解除合同,健身俱乐部按比例退回高某预付的部分费用。第二是在征求高某同意后,延迟履行,健身俱乐部正常营业后,补足会员应当享受的健身服务。
对于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健身俱乐部选择以迟延履行合同的方法化解,但高某不同意,理由是健身俱乐部新的营业地点始终不明确,迟延履行没有保障。鉴于此,调解员要求健身俱乐部提供新的营业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使用证明,提供具体地点以便调解员实地考察。但某健身俱乐部表示无法提供房屋使用证明,也拒不提供具体营业地点供调解员实地考察。调解员推定其暂时已不具备履约能力,合同目的可能无法实现,遂劝导其退回高某部分费用。同时,调解员劝解高某,鉴于疫情影响,某健身俱乐部经营困难也是迫不得已,建议其降低诉求,减免部分费用,以尽快化解纠纷,回归正常生活。经调解员对双方耐心疏导,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某健身俱乐部向高某退回部分费用。
【调解结果】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高某与某健身俱乐部签署的健身服务合同自2022年4月22日起解除;
2.某健身俱乐部一次性退还高某未消费健身服务费700元;
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属于预付卡消费纠纷,这类纠纷近年有逐渐增加的势头。本案中,调解员能依法化解该纠纷,主要做到了以下两点。一是依法调解。在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调解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中关于不可抗力规则运用的说明,进行了释法说理,提出调解方案,为合同解除打下基础。二是以情调解。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经营困难,调解员引导双方互谅互让,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成功化解了纠纷。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