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业主间邻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02°c 2024-06-24
导读: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11号楼是一栋7层楼高的步梯楼房,业主多为老年人。在知悉国家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后,为方便生活,经多数业主协商,决定在该楼栋加装电梯。但因部分低楼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损害自己房屋采光,不同意加装电梯。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部分业主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征求各方意见,调委会受理了该案。
【案情简介】

合肥市庐阳区某小区11号楼是一栋7层楼高的步梯楼房,业主多为老年人。在知悉国家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后,为方便生活,经多数业主协商,决定在该楼栋加装电梯。但因部分低楼层业主认为加装电梯损害自己房屋采光,不同意加装电梯。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部分业主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经征求各方意见,调委会受理了该案。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指派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处工作。调解员首先邀请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开展实地走访,了解11号楼住户的基本情况及各自诉求,并做好记录。随后调解员调阅加装电梯的各类申请资料,到住建部门进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咨询。接着,调解员借助业主大会,选举了支持的业主和反对的业主两方代表参加后续调解工作。

准备工作完成后,调解员召集双方代表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工作,同时邀请合肥市住建部门制定加装电梯相关政策的专家参加调解。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认为,本栋楼高层住户多为老人,上下楼步行不方便,加装电梯成为生活硬性需求,并且符合国家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

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认为,电梯竖立在单元门口,会遮挡阳光,对低楼层尤其是1楼的采光造成重大影响;电梯运行时、电梯门开合、居民等待电梯时或不可避免地产生噪音,不利于自身生活。没有加装电梯之前,1楼的房屋因能够精准满足老年人口需求,市场售价较高,加装电梯之后,因为以上负面影响,导致1-3层老小区房屋贬值。且在加装电梯之前,对方并没有与己方充分协商,也没有得到反对加装电梯业主代表的书面同意。

综合双方意见,调解员结合前期调查,联合社区工作人员召开了一次面对面调解会。首先,调解员邀请合肥市住建部门制定加装电梯政策的同志进行相关政策讲解,结合《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住建部门同志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意义、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进行细致讲解。根据《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加装项目书面意向书。”结合本案,该小区11号楼同意增设电梯业主人数及所占有的面积已超过整栋楼总业主人数及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增设电梯经过了合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查许可,并在该楼栋进行张贴公示。因此,从程序上来看,目前11号楼业主增设电梯权利来源及程序均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听完政策解析,反对加装电梯一方业主代表表示,即使加装电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对低楼层住户造成采光、噪音等不良影响,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

调解员接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结合本案,11号楼所有住户均为相邻关系,应该秉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调解员现场向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出示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报材料,其中附有关于电梯加装后的通风、采光、日照及噪音的评估报告,指出报告显示电梯加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不会对低楼层住户的通风、采光、日照及噪音产生影响。

在听完住建部门的政策讲解及调解员的法律释明之后,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表示,之所以阻止加装电梯,一方面是因为之前对政策及法律不了解,另一方面是因为看到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电梯后期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中,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多为低楼层业主,要分摊加装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费用,低楼层住户本来就受到一些加装电梯的噪音、光线等不良影响,不仅不能享受加装电梯带来的便利,还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非常不公平。

针对反对加装电梯业主代表的诉求,社区工作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社区工作人员认为,从目前社区掌握的数据看,低楼层用户在房屋中介的挂牌价在加装电梯工作启动后明显下降,据了解,原来是以前没有安装电梯,老年购房者为了生活便利,首选低楼层房屋购买,加装电梯后,随着这一优势的消失而房价骤降。再加上低楼层业主对电梯的使用需求不强烈,综合考虑,社区工作人员也建议取消或者减少低楼层住户加装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费用。

听完各方意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代表也表示,愿意自行分摊一部分低楼层业主加装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费用,具体数额要与所有利益相关业主进行沟通。

经过几轮的意见征求和调解员的耐心疏导、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所有业主对于住宅加装电梯无异议,同意11号楼加装电梯并承诺在施工中不去阻挠,更不会破坏施工设备。

2.11号楼4-7层(包括第4层)业主承诺,电梯加装后,均摊1-3层所有业主的加装电梯后期维护保养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的调解涉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为了让广大业主信服,调解员邀请了住建部门政策制定者来进行政策规定的讲解。同时,调解员联合社区工作者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解,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对纠纷焦点进行调解,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如何处理相邻关系进行讲解,让反对方对加装电梯有科学合法的认识,在涉及加装电梯后期维护费用上,从电梯加装给业主带来的利弊入手,促使矛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维护了业主之间的邻里关系,同时,借助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进行法律知识的宣讲,也是一次全社区的大型普法活动,引导人们用法治思维处理生活中的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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