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艾某某,男,1982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地为XX和田地区于田县。因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XX于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8年1月3日起至2023年1月2日止。于2019年5月19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3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田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艾某某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艾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考核周期先后获得季度表扬4次,监狱级积极分子2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艾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减刑材料提交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4月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减刑案件进行评审后,评审委员会认为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拟同意艾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做出“艾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艾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7月3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艾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艾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9月1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