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某,男,1992年7月24日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因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00元,刑期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于2019年6月3日入甘肃省永登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了《甘肃省永登监狱关于网上办理2021年度第一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通知》,规定了此次网上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节点、减刑(假释)条件、财产性判项履行认定规定和案件办理程序及工作要求,监狱全体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牢固树立依法依规办案意识,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展开工作,直管民警、管教干事、分监区长、监区长、教导员、狱政科长、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狱长办公会成员等办案人员各司其职,按照“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公正执法。
四监区在接到监狱网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通知后,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此次监狱网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通知精神,监区管教办公室经过认真核查,摸排了四监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员名单,并依法在监区内将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依照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通知要求,四监区二分监区于2021年3月5日召开分监区罪犯减刑假释专题会议,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赵某某拟提请减刑一案。
会议分析了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赵某某自2019年6月入监服刑以来,能深刻反省自身罪行,服从民警管理,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生产中能高效按时足额完成任务。该犯服刑以来的一贯表现得到了分监区管教民警和其他罪犯的一致认可,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20年8月,缴纳了5000元的罚金,履行了财产性判项。
综上,罪犯赵某某自入甘肃省永登监服刑改造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良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分监区建议依法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于2021年3月8日召开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认为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不良记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尊重教员,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监区综合研判,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确有悔改表现减刑要件,监区拟提请对该犯减刑七个月,待依法公示无异议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通过减刑信息化办案平台提交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狱政管理科于2021年3月31日召开科务会,在审查完该犯的减刑材料后认为,四监区提请对罪犯赵某某减刑的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有效,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罪犯赵某某在狱内改造表现较好,改造中思想积极,对自身严格要求,同意监区对该犯报请减刑及减刑幅度,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于2021年4月8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一致认为,监区呈报的罪犯赵某某减刑一案,符合法定条件,适用法律恰当,狱政管理科对监区报请减刑的材料审查细致、严格,有据可依,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意对罪犯赵某某提请呈报五个月的刑事奖励,并按规定在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报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监狱对该犯报请减刑五个月的刑事奖励”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1年4月2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赵某某减刑一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赵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报请幅度恰当,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真实有效,做出给罪犯赵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刑事奖励决定。
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通过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依法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对赵某某依法减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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