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娣老人与丈夫施某根共生育施某芳(长子)、施某菊(长女)、施梅某(次女)、施某华(次子)、施晓某(小女)等五子女,丈夫施某根于1995年10月2日去世。近三年来,施某娣老人因年迈多病,卧床不起,失去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日常生活起居均须家人陪护照料,并需要五子女负担生活及医疗费用,然而,施某娣老人的五个子女之间存在家庭矛盾,故无法就施某娣老人赡养扶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此导致施某娣老人生活陷入困境,患病卧床无人陪护治疗,生活起居、医疗等合理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满足。
施某娣老人与五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事宜此前已经由所在村委及乡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五龙乡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引老人向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在了解老人的基本情况后,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同时考虑到施某娣老人已达90高龄,且年老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当即决定为老人提供上门法律援助服务。2022年5月10日上午,援助中心负责人与法律援助律师会同司法所负责人赶赴老人所在的乡村上门为施某娣老人办理法律援助及委托援助律师代理诉讼的相关手续。
援助律师带着预先准备的相关援助材料,在老人家中现场为老人办理援助手续,制作谈话笔录,详细了解案情,询问老人合理诉求等,并走访老人部分子女家庭,了解和沟通老人今后的赡养扶助事宜。援助律师着手准备相关立案材料,起草民事起诉状、调查收集整理立案材料。考虑到老人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支付相关诉讼费用,援助律师为老人准备了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申请材料。
老人的实际诉求,不仅是让五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用,同时也有生活照顾,医疗陪护及精神慰藉方面的需求。援助律师按照老人的诉求,将诉讼请求确定为要求老人的五个子女以十天为一个轮值周期,以年龄为序依次轮换赡养老人,照顾老人饮食起居,轮值期间赡养费用各自负担,若发生医疗费用则由五子女共同承担;轮值期间若偶遇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照顾陪护老人,则不履行轮值赡养义务的任一子女均应按照140/天的标准支付老人赡养费,由老人自行雇佣护工照料陪护。在所有诉讼立案材料准备妥当之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与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说明情况,请求尽快通过审核立案手续,嵊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组织各方当事人及援助律师到老人所在的边礁村上门调解,经承办法官及援助律师给案件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调解,相关当事人均同意按原告所提诉求赡养老人,但因老人次子施某华随所在公司渔船出海作业,其妻子邱某芬未获有效授权,故当日调解未成。后5月31日,承办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工作,经援助律师提议,由被告施某华妻子邱某芬提供被告施某华渔船老大的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在施某华渔船老大的帮助下通过越洋卫星电话与被告施某华取得联系,并签署书面文件,施某华委托他妻子邱某芬作为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援助律师提议和积极推动,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原被告各方经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如下调解协议内容,并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一、被告施某芳、施某菊、施梅某、施某华、施晓某自2022年5月9日起每人按顺序轮流到原告施某娣家中赡养原告,照顾原告饮食起居,轮值时长为每次10天,期间赡养费用由轮值者自行承担。
二、若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则不履行上述赡养义务的任一被告按照140元/天支付原告赡养费。
三、赡养期间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施梅某承担。
【案件点评】本案是赡养纠纷,受援人为90高龄年迈体弱的老者,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考虑到老人多有不便,送援助服务上门。援助律师与受援人充分沟通,了解诉求,代理诉讼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受援人与子女之间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