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7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78岁的葛某某在其所居住的村庄附近拾草时不慎跌入水库溺水死亡。几天之后,即2022年1月1日元旦当天,同村的两个孩子于某某和刘某某也在该水库溺水死亡。短短几天,三位受害人在同一水库失去了生命,此事在宁静的村庄里掀起了轩然大波。
事发之后,受害人亲属先后找到当地镇政府以及水利局反映情况,希望帮助协调赔偿事宜,但因对水库管理权限存在争议,多次协商无果。
2022年1月12日,受害人亲属到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受害人亲属均系农村居民,平时以种地或打工为生,收入微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予以受理。因此案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部门多,受害人亲属情绪激动,矛盾较为激烈,如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特指派具有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验的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所接受指派后,高度重视,安排袁玉强、于超、李金玉三名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办理好委托手续后,及时开展工作,一边安抚受援人情绪,一边到事发现场实地勘察,经现场勘察发现,涉案水库位置十分特殊,该水库紧邻受害人所居住的村庄,事故发生地点周边为受害人村庄的菜园地。水库溢洪道加高后,水位升高,部分菜园道路已被水淹没。在事发水域周围视线范围内未发现警示标志,其中距离最近一处警示标志约位于水坝中间段,该警示标志年久失修,警示牌从中间处脱离。另外一块警示牌位于水坝最西边,而溺水地点位于水坝最东边。第一起溺亡事故发生后,水库管理部门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再次发生溺亡后,才重置了两处警示标志。
勘察完毕后援助律师积极与受援人沟通,研讨方案,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有三点:一是确定涉案水库的管理部门;二是管理部门是否存在过错;三是赔偿责任比例问题。一般而言该类案件核心问题应是过错认定与赔偿比例划分,但在实践中,确定水库管理部门却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因机构改革、职能移交等因素,当地镇政府、水利局、水务集团、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水库管理所等都曾与涉案水库有关联,但当律师咨询时,均称与自己部门无关。经多次交涉,未有明确结果。案件不能久拖,集体研究之后,援助律师决定先起诉水利局,要求水利局承担责任,再根据水利局答辩情况,追加相应被告。2022年2月21日,本案提起诉讼,3月23日第一次开庭,水利局答辩提出根据最新三定方案,12处水库管理所组建某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水库安全运行的管理保障。援助律师随即追加水库管理中心为被告。5月16日、6月6***案先后又历经二次开庭,庭审中援助律师提出,从现场勘察的情况看,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未在涉案水库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护栏、围栏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建议水库管理服务中心按20%的比例承担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6月2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按照10%的责任判决水库管理中心向三受援人赔偿共计2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以为本案会就此结束,但二审法院判决后,该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仍然不愿主动支付受援人赔偿款,致使受援人情绪更为激动,援助律师遂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将赔偿款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多人溺水死亡的群体性案件,受害人有年近八十的老人,也有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十分令人痛心。受害人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监护义务,尽到监护责任,但因疏于对被监护人监护,使其脱离监护范围,没有注意老人、孩子的行踪,最终导致溺亡的事故,存在较大的监护过失。而水库管理服务中心一方作为水库管理者,对离村庄较近的水库,因与周边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更应当预见到其危险性,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三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在承办人的努力下,最终通过两审法院的判决以及执行局的努力,让受援人拿到了赔偿款,既化解了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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