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李某某诉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42°c 2024-06-20
导读: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双方于2015年01月05日签订了《XX酒吧合作协议书》,其中原告占股49%,被告占股51%;于2017年04月0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49%股份出租给被告经营,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租金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解除了《XX酒吧合作协议书》和《租赁协议》,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将以下款项支付给原告: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鲁某某双方于2015年01月05日签订了《XX酒吧合作协议书》,其中原告占股49%,被告占股51%;于2017年04月01日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自己49%股份出租给被告经营,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租金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一份,解除了《XX酒吧合作协议书》和《租赁协议》,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将以下款项支付给原告:

1、被告同意支付原告退出合伙协议的补偿金20万元;

2、被告同意支付拖欠原告的股权租赁费20.2万元;

约定被告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万元,在2019年7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2万元,但是直至今日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仍未履行25.2万元的支付义务。《协议书》第六条规定:“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的不给付行为已经违反了《协议书》第六条之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有权在主张本金25.2万元上,主张违约金10万元,共计人民币35.2万元(大写:叁拾伍万贰仟元整)。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被告之间属于合伙协议关系,其约定是双方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01月05日签订的《XX酒吧合作协议书》、于2017年04月0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以及于2018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二、被告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主张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退伙费、股权租赁费的时间,并约定了违约将承担10万元违约金。因此原告有权主张该笔违约金。

三、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涉诉其主要原因在于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退伙费、股权租赁费未果,不得不以诉讼途径主张上述本金及违约金。所以,因被告原因致使原告产生该项诉讼费用,应当由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相聚酒吧合作协议书》《租赁协议》《协议书》,均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被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请求贵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252000元、违约金50000元,以上共计302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对于原告诉请的欠款252000元,被告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100000元,被告认为违约金可适当给付,但100000元过高。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被告的履行比例及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50000元,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52000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302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欠款25200元、违约金50000元,以上共计302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原告李某某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934.66元,由被告鲁某某负担5645.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三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XX酒吧合作协议书》《租赁协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之规定,双方约定违约金是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10万元,而赔偿总金额为40.2万元,故违约金未超过协议总额的30%,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庭前的准备对于年轻律师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缺乏经验的我们通常需要事先的准备来弥补自身的不足,起诉状、法规夹、证据目录、代理词样样不能少,这样在庭上才有自信去发表对当事人有利的代理意见,另外与当事人的沟通也是相当重要,以免被法官突如其来的问题所问住。

越是简单的案件,越容易出现低级错误,作为代理律师应全面掌握案件细节,并且要善于换位思考,以对方的角度、法官的角度去看待这个案件,做到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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