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某,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7日裁定维持原审对林某某的判项。罪犯林某某刑期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1日止,于2019年10月24日入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8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海口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结合罪犯林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认为,罪犯林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某某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止,累计考核19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原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罪犯林某某伙系主犯,应从严掌握。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0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及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0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1年11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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