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任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任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刑期起止: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2018年11月14日入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4月19日,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天津市女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任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任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任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2021年4月20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6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作出同意为任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21年6月7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1年6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任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1年7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任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任某某减刑四个月的决定。2021年8月2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将提请减刑相关材料及检察意见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认为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裁定对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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