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份开始,代某某等农民工在由山东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学校二标段水电班组冷某某手下从事水电安装工作,代某某是水电班长。5月21号,冷某某在工程没竣工的情况下,拖欠代某某等十多人的工资不辞而别,山东某建筑公司泰安分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支付了部分工资。其中尚欠代某某18725元。2022年6月,代某某向山东省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核,代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遂指派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路丽平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分析:1、冷某某出具欠条一份,按照代某某每天工资350元,所欠金额为其2月份到5月份工资。2、山东某建筑公司非法分包给冷某某。3、受援人没有书面劳务合同,没有考勤记录。4、受援人有务工人员明细表以及现场施工图片。5、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给代某某代发工资流水明细。
2022年6月21号,援助律师以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冷某某为共同被告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并提出如下观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冷某某分包某学校二标段水电安装工程并雇佣代某某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方,将该项目分包给冷某某。
二、拖欠工资数额的举证。被告冷某某一直未给代某某发过工资,代某某进入到被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项目部后,一直是该公司代发部分工资,每个月都不足额,具体数额应以被告冷某某的欠款明细为准。
2022年7月19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长达三个多小时,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抗辩称与冷某某签订分包合同后,冷某某虚报工人人数、用工天数,工人工资款已经支付给冷某某。援助律师举证证明了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方,一直是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支付代某某部分工资,以及拖欠代某某18725元工资的事实。
2022年8月15日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冷某某支付代某某工资18725元及利息,由被告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胜诉后,在援助律师不断敦促下,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代某某发放了工资,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案争议焦点为支付工资的主体资格及拖欠工资款数额举证责任等问题。本案中,受援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因长期领不到被拖欠的工资,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援助律师及时安抚和疏导农民工情绪,迅速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被告冷某某不能及时支付受援人工资时,指出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施工总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并最后成功为受援人拿到了所欠工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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