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21°c 2024-06-17
导读:2020年4月3日9时许,山西省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安排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工人马某等人对4#楼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在张某和工人未对电动吊篮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的情况下,马某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高空吊篮作业。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日9时许,山西省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某社区回迁安置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张某安排无资质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工人马某等人对4#楼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在张某和工人未对电动吊篮进行作业前安全检查的情况下,马某等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高空吊篮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吊篮配重块放的不够,吊篮运行过程中悬挑梁和后支撑发生位移,达到倾覆力矩值,导致吊篮悬挂机构突发倾覆并坠落,坠落过程中将安全绳拉断致使马某从高空坠落,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系高坠死亡。事故发生后晋城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死者马某家属83万元。晋城市城区政府成立某社区回迁安置4#楼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0年6月8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2022年6月8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张某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未委托辩护人,通知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张阳阳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城区法院进行阅卷,后会见被告人张某,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及证据材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辩护方案及辩护意见。

2022年6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施工现场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表示认罪。

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本次事故原因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对工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操作培训、被告人、被害人生产作业时缺乏安全意识和规范操作训练造成的。从被告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中可看出干活的工人是知道吊篮是应当由专人负责安装的,但基于对自身工作经验的过于自信,以及为了抓紧时间干活而自行安装,在事故当天也未进行检测,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次事故发生基于被害人违反操作以及被告人未进行安全检查等多方面原因造成,被害人在作业中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要求的情形,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二)本案系过失犯,被告人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赶回事故发生场地,并积极实施救助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三)被告人在本案前无犯罪前科,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四)被告人在公安电话传唤后到案,并主动、彻底的向司法机关交代事故发生的经过,积极配合,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六)被告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真诚的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施工现场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2022年6月30日,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作为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不会因是否在场而免责,本案教训惨痛,值得警醒。

本案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在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提出了关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庭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充分发挥了援助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警示教育与惩罚犯罪的双重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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