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李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月1日按照习俗举行婚礼。2002年1月2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生育一子。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某准备起诉离婚。
2022年3月,李某某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作出经济困难诚信承诺。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情况符合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某某法律援助,指派安徽淮潘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传奇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李某某,了解到其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以来一直在家带孩子、操持家务,没有外出工作。丈夫王某某在矿上工作,工资由其自己保管。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之前因考虑子女太小,李某某一直未提出离婚,现王某某长期不回家,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李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某在申请法律援助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认真梳理了案情,考虑到受援人的诉求以及现实情况,首先必须调取王某某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之后,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法院调查令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局、相关银行调取证据。
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首先,双方感情破裂,法庭应准予离婚。通过李某某提供的王某某将李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及长期不接听李某某电话,可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表示坚绝要求离婚。其次,因子女要求随王某某生活,同意由王某某抚养子女,但李某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利。第三,原告律师调取的王某某名下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应依法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女方李某某。
最终,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判决准予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李某某分得王某某名下财产26万余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本案主要难点在于王某某同意离婚后,法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李某某想要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关键是要取得其配偶名下有多少财产的证据。本案中,承办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王某某名下财产状况,为李某某分得财产奠定了基础,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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