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林某某,男,1994年2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林某某因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3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民事赔偿45077元。2013年2月26日入监执行,2013年9月5日调入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月10日经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5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8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第六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林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林某某犯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45077元,已履行民事赔偿10000元,拟报减刑幅度五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3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林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9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改造成绩计算拟报减刑幅度九个月,故意杀人罪属于从严情形,扣减幅度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履行不规范、不充分、不彻底,扣减幅度二个月;考核期内违反监规纪律三次以上,悔改表现程度低,扣减幅度一个月。根据法发[2021]31号《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5项规定,建议对该犯拟报减刑幅度五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2月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林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XX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6日,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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