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家庭暴力妇女马某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8°c 2024-06-12
导读:2022年2月14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龙江县妇联的电话,反映龙江镇某村村民马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暴寻求帮助。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4日,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龙江县妇联的电话,反映龙江镇某村村民马某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家暴寻求帮助。县妇联调查了解到,马某丈夫张某经常因家庭琐事、酗酒殴打她,被家暴事件已在龙江县合山派出所立案。马某已向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文化水平低,不知如何打官司维权,马某遂求助县妇联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并申请给予其500元救助金解决诉讼费问题。

龙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立即与马某取得了联系,向她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详细告知她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与县妇联、县合山派出所积极沟通核实了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马某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一边陈述她的遭遇一边落泪。工作人员非常同情她,积极安抚她的情绪,耐心开导,认真听取她的陈述。针对她的特殊情况,根据《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为她开通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情况,当即受理了该案。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时间指派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晓东承办该案。

2022年2月25日,张晓东律师及时约见了马某,认真查阅了派出所询问笔录、调解协议书、核查结论、图片证据等案件材料,掌握案件情况:2003年马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某,现年19周岁。2020年10月末张某曾将马某的门牙打掉一颗。2021年用剪刀将马某的腰部扎伤,创口深达1厘米,并打了拉架的女儿两个耳光。当时经派出所调解,马某对张某予以原谅。2022年1月,张某再次实施家暴,用拳头打伤马某颈部、胸部,打伤女儿面部、腰部。马某再也无法忍受,为了自己和女儿的身心安全和正常生活,强烈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

在与受援人马某的约谈过程中,张晓东律师了解到她并不能提供夫妻共同房屋的产权证明,此问题关系到她要求平分财产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张晓东律师告知马某产权证明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为积极帮助受援人收集证据,在与马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张晓东律师来到龙江县公证处申请调取证据,查阅收集了涉案房屋的两份公证书,以证明房屋为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向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禁止家庭暴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马某和张某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意见。

张晓东律师结合受援人的案件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详细制作了代理意见书。

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张晓东出庭参加庭审,提出了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原告提供的感情破裂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自2020年开始至今,年年因家庭生活琐事对原告及女儿实施家暴。2021年经派出所调解,原告已经原谅了被告的行为,但被告不思悔改。2022年再次对原告及其女儿实施家暴。为此,原告不再原谅,坚决要求离婚。龙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意见书认为,马某与张某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并获得损害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禁止家暴的规定、第1079条第三款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规定,应当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第二、原、被告女儿张某某虽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应判决允许张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

张某某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技校就读。没参加工作之前,张某某不能独立生活。被告又多次对其实施家暴,张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应按照张某某本人意愿,判决张某某与原告共同生活。

第三、原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予以分割。

本案中,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被告的家庭暴力,被告属于过错方,原告属于无过错方。分配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有利于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适当予以多分。位于某村三组的94㎡瓦房,从手续上看,是被告张某2020年12月20日法定继承取得47㎡,买卖取得47㎡,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是双方婚后取得,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割。

在庭审过程中,经县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同意离婚,对于共同财产的价值产生争议,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22年3月2日,龙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马某与张某离婚;婚后共同财产:张某名下位于龙江县龙江镇某村的三间瓦房(94㎡)、电动三轮车、农用四轮车、奇瑞牌小轿车、2021年种植收入24,000.00元归张某所有;张某于2022年3月2日前支付马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5,000.00元;

双方无共同债务、无共同债权。

案后,马某非常感谢县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承办律师张晓东认真负责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县妇联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做法给予肯定,也感谢法律援助中心对妇女维权工作的大力支持,认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被家暴妇女的帮助很大,给了她们最及时最需要的帮助。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多部门联合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合法权益并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龙江县妇联积极帮助马某申请法律援助维权,及时给予了救助金解决诉讼费问题。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帮助代写申请手续、开通绿色通道,当即受理并指派援助律师。县人民检察院给予支持起诉。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张晓东律师从有利于受援人的角度出发,依据《法律援助法》,依靠扎实的法律知识,娴熟的诉讼技巧,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成功地维护了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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