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开设了早教班。2022年4月以来,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等问题导致课程中断,影响了孩子们的正常学习。4月某日,赵某等十一名学生家长因退费问题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及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
一周后,双方矛盾激化,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希望联合开展第二次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街道调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参与调解,并根据案情邀请了五华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与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迅速组成了调解小组,对此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告知了双方权利义务,并详细讲解了人民调解的原则及程序等内容,引导双方友好进行协商。在调解中,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称,其未参与管理,公司实际是由另两个合伙人在管理和收费。由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部分老师未拿到工资就没来上课,从而影响了课程。现孙某某引入了另外的教育公司接手该店,双方正在办理移交手续,可以继续为孩子提供早教服务,因此孙某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退费责任。赵某等十一名家长认为,当时费用是交给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理应由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退费,是否引入新的公司接手是公司内部的问题,现在坚持要退费。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
对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后,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劝导,引导孙某某理清与各相关方的法律关系及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早教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当直接对赵某等十一名家长承担责任,而不是推给即将接手的公司,接手的公司也不是早教合同的相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课程服务,赵某等十一名家长要求其退费有法律依据,应退还相应款项。经过调解小组人员的劝解,孙某某提出,可以退还部分培训费,双方差距逐渐缩小。
经过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社区工作人员不断的耐心劝导,孙某某最终表示,不想纠纷继续扩大,影响后续经营,愿意全额退费,但涉及的家长需去早教店通过电脑中存贮的数据核实应退费数额。经过逐一核对确认,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2022年4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某日18:00前将核实后的培训费用44000元分别退给赵某等十一名家长(扣除已上课的费用,每名家长还能退款4000元);
2.赵某等十一名家长收到退款后,不得再为此事引发纠纷,不得影响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正常经营;
3.双方同意纠纷到此为止,不再为此事扩大纠纷;
4.双方签订协议即生效,望双方共同履行。
一周后,经过回访,赵某等十一名家长已顺利收回相应培训费用,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随着教育理念的发展,大多数家长愿意为知识付费买单,大量培训机构涌现。然而市场对培训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从而导致培训纠纷不断。此次纠纷能够顺利调解,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迅速控制事态,避免了大量家长聚集,激化矛盾纠纷;二是迅速成立调解小组,对双方分头做工作,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三是进行了现场普法,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厘清了责任承担主体,顺利化解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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