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熊某某,男,1998年6月1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人。熊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1月3日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熊某某在服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2019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以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23年5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1月19日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5日,熊某某向七监区一分监区报请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熊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至2021年7月获得表扬三次:2020年7月28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1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7月1日获表扬一次,且减刑间隔期已达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减刑基本条件。
2021年7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合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熊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研究认为:罪犯熊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听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会议建议以“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对其报请减刑九个月。
2021年7月19日,经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将熊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熊某某在九个月幅度内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8月6日,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熊某某在九个月幅度内减刑。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报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1年8月20日,监狱报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熊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熊某某在九个月减刑幅度内减刑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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