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11月13日止。于2019年7月23日入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8月4日,刘某某向分监区递交减刑申请,所在分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生活、学习表现情况进行审核:罪犯刘某某入监已满二年,期间共获得表扬三次:2020年6月22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2月23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7月27日获表扬一次。
2021年8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三合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刘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积极加强思想改造;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报请减刑九个月。
2021年8月1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刘某某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刘某某报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9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刘某某报请减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报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驻三合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作出“同意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1年10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作出报请刘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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