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李某某与宋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8°c 2024-04-26
导读:巢湖市某街道居民李某某父母早年病亡,其弟弟智力残疾。2004年,李某某年满18岁,想外出打工,但由于弟弟年纪尚小且情况特殊,李某某放心不下。
【案情简介】

巢湖市某街道居民李某某父母早年病亡,其弟弟智力残疾。2004年,李某某年满18岁,想外出打工,但由于弟弟年纪尚小且情况特殊,李某某放心不下。二人的姨夫宋某为让李某某放心外出打工,主动提出照顾李某某的弟弟,并经法定程序取得李某某弟弟的监护权。2012年,李某某的弟弟成年后,一直在姨父宋某的女儿开办的服装厂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领取工资。2021年11月,宋某年龄已大且身患多种疾病,无法继续照顾李某某弟弟的生活起居,迫于无奈,宋某要求李某某承担照顾弟弟的责任。

2021年12月,李某某辞职返乡协商其弟弟监护事宜。李某某与宋某因其弟弟的监护权变更及多年来弟弟在服装厂务工工资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李某某向巢湖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案。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高度重视,并考虑到由于李某某的弟弟是智力残疾人,妥善处理其监护权变更事宜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调委会认真研究后,积极与辖区干部对接,并就相关事实进行了实地调查。调解员向宋某的邻居了解到,李某某兄弟父母早亡,李某某弟弟从10岁开始就一直与宋某生活在一起。宋某多年来对李某某弟弟照顾有加。李某某弟弟虽然思维不太灵活,但是经过宋某帮助引导,生活能够自理,并在宋某女儿的服装厂打杂,厂里每月按时支付其工资。

了解基本案情之后,调解员分别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宋某认为,自己年龄越来越大,身体状况也不如以前,现在已无力照顾李某某的弟弟,而作为兄长的李某某是最合适的监护人。但是,宋某又担心李某某只是贪图其弟的工资积蓄,日后不能尽心的照顾其弟生活,最终将导致其弟生活毫无保障。李某某则认为,自己的弟弟一直在宋某女儿的服装厂打工,假设弟弟1年有1万元的收入,十几年来也至少应该积攒了15万元。这些应得的工资,是其弟以后基本生活保障的来源。李某某曾向姨夫宋某提出,将弟弟长期打工的积蓄交于自己保管,而宋某却躲躲闪闪,不肯说出具体金额。李某某认为,宋某是把自己的弟弟当做免费廉价劳动力使用,没有按照一般工人的待遇支付其工资。如果宋某要求自己照顾弟弟,履行监护职责,则需要算清楚弟弟多年劳动工资数额之后,一次性支付给自己保管。

结合前期调查走访及当事人双方陈述,调解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弟弟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劳动收入应如何保管、使用以及监护权应如何行使。

在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并请教巢湖市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后,调解员将双方召集到调委会进行第二轮调解。首先,调解员向李某某释明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结合本案实际,李某某作为其弟弟唯一的近亲属,属于法定监护人之一,理应承担监护职责。接着,调解员继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指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调解员告诫李某某,履行监护职责是要受到法律监督的,即使李某某保管了其弟的工资,依法也只能用于维护弟弟的合法权益之用,如果用作它途,则属于“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监督和惩罚。听完调解员的一番法律条文讲解之后,李某某表示,自己要保管弟弟的工资,主要是为其以后的生活考虑,自己并没有任何挪用、占有的意思。

随后,调解员将李某某无意占用弟弟工资的想法向宋某解释清楚。宋某认为,自己多年来并没有侵吞李某某弟弟的劳动所得,所有工资均有账目可查。同时,宋某认为,李某某听说要变更其弟弟的监护权,非但没有向自己多年来辛苦照顾其弟弟表示感谢,还“污蔑”自己无偿使用其弟干“义务工”,让自己很伤心,觉得受到了侮辱,要求李某某道歉。经过此事,宋某对李某某的人品产生质疑,担心李某某不会真正的善待智力低下的弟弟。调解员也将宋某的考量告诉了李某某,使双方都能及时获悉对方想法。

考虑到宋某的担忧以及李某某弟弟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建议双方坐在一起进行协商。首先算清楚李某某弟弟的工资收入,然后再讨论保管、使用的问题,并提议双方由宋某对李某某弟弟工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此建议,双方均表示同意。

2022年2月某日,按照约定,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员见面,宋某把李某某弟弟的存折交到调解员手上,经调解员和李某某现场核实,从2015年10月到2021年12月,李某某的弟弟每个月都有1500元固定工资收入,除去弟弟的日常用度,账面上尚有11万元积蓄,流水细则一目了然。李某某看到账目存折之后,终于理解了宋某的苦心,对账目当场表示认可,并对自己之前的不合理怀疑向姨夫宋某道歉。最终,两方握手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调解协议如下:

1.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关于“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的规定,并经李某某弟弟同意,协议确定李某某弟弟的监护人由宋某调整为李某某,李某某负责照料其弟弟生活;

2.宋某将李某某弟弟11万元人民币的工资存折交由李某某保管;

3.工资仅用李某某弟弟本人日常使用,李某某不得侵占挪用,宋某对此款项的使用有随时监督的权利。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李某某现和弟弟一起生活,兄弟二人也去看望了姨父宋某,双方对调解结果都很满意。

【案例点评】

从有利于残疾人权益的原则出发,是调处家庭矛盾纠纷的首要考虑因素。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本着合法、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从道德和情感方面着手对双方进行说服,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对立,从而成功化解矛盾纠纷。残疾人是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应该动员社会各种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落实好各项惠残政策,同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残疾人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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