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刘某某与某洗浴中心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0°c 2024-04-26
导读:2021年12月某日,刘某某到杨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安排店员王某给刘某某进行足疗,足疗后王某向刘某某推荐拔火罐项目,刘某某同意接受拔火罐项目服务。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某日,刘某某到杨某经营的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安排店员王某给刘某某进行足疗,足疗后王某向刘某某推荐拔火罐项目,刘某某同意接受拔火罐项目服务。拔火罐时,由于王某操作失误将酒精洒在了刘某某身上,导致刘某某背部烫伤。刘某某在接受了半个月的住院治疗后,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后期除疤等费用10万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刘某某遂前往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明确工作思路,制定了调解方案,决定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及主张。

刘某某认为,自己正常在洗浴中心消费,由于王某操作不当才造成自己烧伤,洗浴中心对自己的损伤负有责任。洗浴中心负责人杨某则提出,洗浴中心以足疗为服务,并没有拔火罐这项服务。刘某某享受的拔火罐服务是其在足疗之余、为图一时方便、找到不具备拔火罐服务资质的足浴工王某为其提供的,因此,是刘某某与王某的私人行为导致了刘某某的烫伤,与洗浴中心无关,应由王某个人赔偿。而且事发后某洗浴中心已积极主动地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5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对事件进行了调查。通过查看刘某某拿出的缴费帐单,调解员发现,刘某享受的所有服务费用均交纳给了洗浴中心,可见拔火罐服务也是洗浴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随后,调解员告知杨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刘某某在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的员工王某为刘某某拔罐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其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导致客人受伤,相关赔偿责任应该由洗浴中心承担。洗浴中心可以先行赔偿,然后再依法向有过错的员工追偿。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出刘某某可以请求足浴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调解员告诉刘某某,如果一直坚持高额的赔偿诉求并不利于问题解决,希望其实事求是计算赔偿金额,以便尽快拿到赔偿,同时也告知刘某某,在店内消费一定要选择具有医生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的员工进行专项服务操作,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刘某某表示自己将来会更谨慎,同时计算出赔偿费用共计1万元。

最终,杨某同意了刘某某的赔偿诉求,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某洗浴中心除前期已经支付2.5万元外,一次性支付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1万元(已当场履行完毕);

2.双方就此案没有其他争议。

后经回访,调解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洗浴中心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对顾客造成损害,应当由洗浴中心赔偿。调解员正确释法析理,指出洗浴中心经营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让双方“换拉思考”“将心比心”,实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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